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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22年普法读本---种子法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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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37, null, left]1、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的《种子法》施行日期是什么?[/p][p=37, null, left][b]答:[/b]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的《种子法》施行日期是2022年3月1日。[/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2、《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什么?[/p][p=37, null, left][b]答:[/b]根据《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3、什么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p][p=37, null, left][b]答:[/b]根据《种子法》第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4、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哪里批准?[/p][p=37, null, left][b]答:[/b]根据《种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什么主管部门核发?[/p][p=37, null, left][b]答:[/b]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6、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什么一致?[/p][p=37, null, left][b]答:[/b]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7、《种子法》规定,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p][p=37, null, left][b]答:[/b]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8、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什么?[/p][align=left][b]答:[/b]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align][align=left] [/align][p=37, null, left]9、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哪些种子为假种子?[/p][align=left][b]答:[/b](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align][align=left](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align][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p][p=37, null, left][b] [/b][/p][p=37, null, left]10、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哪里批准?[/p][p=37, null, left][b]答:[/b]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1、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的分别是什么部门?[/p][p=37, null, left][b]答:[/b]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p][p=37, null, left][b] [/b][/p][p=37, null, left]12、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需具备什么特性的植物品种,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种权?[/p][p=37, null, left][b]答:[/b]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3、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什么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p][p=37, null, left][b]答:[/b]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4、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哪些种子为劣种子?[/p][p=37, null, left][b]答:[/b](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p][p=37, null, left](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p][p=37, null, left](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5、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什么?[/p][p=37, null, left][b]答:[/b]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九十条规定:“(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p][p=37, null, left][b] [/b][/p][p=37, null, left]16、林木品种是指什么?[/p][p=37, null, left][b]答:[/b]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九十条规定:“(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7、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p][p=37, null, left][b]答:[/b]正确。[/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8、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吗?[/p][p=37, null, left][b]答:[/b]是的。[/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9、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p][p=37, null, left][b]答:[/b]正确。[/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20、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p][p=37, null, left][b]答:[/b]不得参与和从事。[/p][p=37, null, left][b]解析:[/b]根据《种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p][p=37, null, left] [/p][p=40, null, left]2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多少天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p][p=40, null, left]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p][p=40, null, left] [/p][p=40, null, left]22、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哪些措施?[/p][p=40, null, left]答:(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p][p=40, null, left](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p][p=40, null, left](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p][p=40, null, left](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p][p=40, null, left](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p][p=40, null, left] [/p][p=40, null, left]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p][p=40, null, left]答:(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p][p=40, null, left](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p][p=40, null, left](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p][p=40, null, left](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right]以上学习内容由长沙市林业局、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提供。[/p][p=37, null, lef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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