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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2022年普法读本---第八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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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第二百零二条[/b]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帮扶为主,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社区矫正。

[b]第二百零三条[/b]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制定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方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矫正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以及心理辅导。
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加强培训、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

[b]第二百零四条[/b]  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解矫宣告不公开进行,考核奖惩、特赦等事项不予公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宣告或者处罚时,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b]第二百零五条[/b]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前往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居住社区、就读学校或就业单位等进行调查评估、实地查访时,应当尽量减少或消除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就学就业的不利影响。

[b]第二百零六条 [/b]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或者有就业需要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提供就业指导或者技能培训。

[b]第二百零七条[/b]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教育学习、公益活动时,未成年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开进行。

[b]第二百零八条[/b]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履行抚养、管教、监护责任。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
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责任或者经社区矫正机构督促教育仍然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通知相关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b]第二百零九条[/b]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b]第二百一十条[/b]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档案应当保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设置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档案柜,实施分类管理和存放。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信息,不得允许其他人员查阅、摘抄或者复制未成年犯罪材料,不得泄露档案信息内容。
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依法查询的,应当出示公函及身份证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实行留存查询制度。依法进行查询的部门应当对获得的档案信息予以保密,其经查询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特定事项、特定范围。

[b]第二百一十一条[/b] 因执行地变更等法定事由进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移交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在流转过程中发生失泄密问题。

[b]第二百一十二条 [/b]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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