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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住建厅普法读本---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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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第八十一条 [/b]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b]第八十二条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b]第八十三条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b]第八十四条 [/b]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b]第八十五条 [/b]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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