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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读本《土地管理“一法一条例一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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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align][align=left]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align][align=left]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align][align=left]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align][align=left]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align][align=left]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align][align=left]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align][align=left]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lign][align=left]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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