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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7, null, left]1、《宗教事务条例》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p][p=37, null, left]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第十六条明确了宗教院校教师取得职称和学生取得学位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属;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宗教财产收益的用途;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等。[/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2、《宗教事务条例》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方面作了哪些规定?[/p][p=37, null, left]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禁止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此外,还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3、《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作了哪些规定?[/p][p=37, null, left] 答:为解决宗教界关心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4、《宗教事务条例》对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作了哪些规定?[/p][p=37, null, left] 答: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条例采取多项措施,严防借教敛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5、《宗教事务条例》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哪些规定?[/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p][p=37, null, left]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尤其是宗教极端思想通过互联网传播,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6、《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事务行政管理体制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作了哪些规定?[/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7、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8.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吗?[/p][p=37, null, left]答:可以。《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p][p=37, null, left]宗教用品是指除宗教出版物外,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和过宗教生活所需的其他专用物品,如香蜡、经书、念珠、如意、神佛像等。宗教艺术品是指以宗教为内容的艺术品。宗教出版物是指由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此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9、《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如何规定?[/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0、如何处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关系?[/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1、《宗教事务条例》关于临时活动地点如何规定?[/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规定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p][p=37, null, left]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p][p=37, null, left]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2、宗教教职人员是否享有社会保障权利?[/p][p=37, null, left]答:享有。《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p][p=37, null, left]宗教教职人员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解决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善民生的题中之义,也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体现。[/p][p=37, null, left]为更好地保障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2011 年,五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细化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政策措施和具体程序问题。[/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3、信教公民如何进行集体宗教活动?[/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p][p=37, null, left]按照宗教习惯,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如祈祷、诵经、礼拜、封斋等,这属于个人宗教活动。本条要求,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依法登记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集体宗教活动参加的人数较多,而宗教活动场所是专门为信教公民举行宗教活动设立的,可以满足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第二,宗教活动场所有经过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可以为信教公民提供合乎教义教规的讲经讲道及其他服务;第三,宗教活动场所有经民主协商产生的管理组织,有健全的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可以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宗教活动的安全;第四,集体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可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保护和社会各界的尊重,这既有利于保护信教公民的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能否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的捐赠?[/p][p=37, null, left]答:不能。《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p][p=37, null, left]本条对禁止行为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依法规范宗教活动,更好地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5、可以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吗?[/p][p=37, null, left]答:不可以。《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p][p=37, null, left]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同时,本条例也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因此,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制止。[/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6、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能否用于分配?[/p][p=37, null, left]答:不能。《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7、《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何规定?[/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37, null, left]《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鉴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千差万别,程度参差不一,本条仅规定依法给予处分。至于具体的处分档次,需根据具体情节予以确定。[/p][p=37, null, left]关于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可能触及两类罪名:一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即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如果触犯了刑法,就应当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p][p=37, null, left]另外需说明的是,本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政协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事业单位中受政府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而不限于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8、《宗教事务条例》关于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如何规定?[/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p][p=37, null, left]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可以是协助宣传或组织违法宗教活动,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工具、物品或房屋场所等,为违法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违法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对这些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有违法房屋或者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9、《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如何规定?[/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20、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违法开展宗教活动,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p][p=37, null, left]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p][p=37, null, left]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right]以上学习内容由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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