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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2022年普法读本---第六章  其他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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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明确公共空间管理范围,统筹城市市政公共设施规划建设。[/align][align=left]城市综合管理区内的空间利用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与地下相协调、平战结合与平灾结合并重的原则,统筹各类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兼顾人防(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align][align=left]第四十六条  城市综合管理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lign][align=left](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align][align=left](二)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align][align=left](三)每日22时至次日7时,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align][align=left](四)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align][align=left](五)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lign][align=left]中考、高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排放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align][align=left]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align][align=left]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发布公告,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公告要求燃放烟花爆竹。[/align][align=left]禁止在城市综合管理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align][align=left]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align][align=left]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停车信息。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align][align=left]第五十条  城市综合管理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设停车场所或停车设施,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align][align=left]禁止违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不得擅自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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