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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2022年普法读本---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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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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