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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读本•邵阳市地方性法规学习导读---一、打造“城市客厅”的法治宣言——《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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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立法概况[/b][/align][align=left]2016年 3月,邵阳市首次获得地方立法权,这是机遇更是挑战。中共邵阳市委明确“不贪大求全,不搞仓促上马,要立足邵阳实际,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中选准立法突破口”的思路后,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坚持科学确立首部地方立法项目,广泛征集项目,深入开展立法调研。[/align][align=left]2016年 4月,一个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进入了邵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视线,这就是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问题。这里聚集了太多的矛盾和焦点,汇集了人民群众太多的关切和期待。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群众对城市公园、广场的数量、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期待城市公园和广场成为提升幸福指数、城市文明的重要载体和展示宝庆形象的重要窗口。 [/align][align=left]2016年 5月,在邵阳市委常委会议上,《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后改为《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被确定为年度立法项目。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条例草案起草工作。2016年 11月,邵阳市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法规草案。2017年 4月、6月、8月,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了三次审议。其间,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三个一遍”,即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群众走访一遍、相关部门问询一遍、先进经验学习一遍,梳理归纳了城市公园、广场发展定位不科学、管理和服务机制不健全、不文明行为约束不力等问题,召开立法推进会、工作汇报会、重点难点问题论证会,组织起草小组赴岳阳市、常德市、永州市进行考察学习,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在《邵阳日报》、邵阳新闻在线等新闻媒体和“邵阳立法”“邵阳发布”微信公众号广泛征求意见建议。[/align][align=left]《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 2017年 8月22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 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主要内容导读[/b][/align][align=left]1.城市公园、广场是公共场所,更是花园、家园和乐园[/align][align=left]《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生态园林景观和设施,供公众游憩观赏、文化健身、防灾避险的城市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以及沿江风光带等。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城市开放性空间。[/align][align=left]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城市公园和广场、走进城市公园和广场、热爱城市公园和广场,该《条例》对城市公园、广场实行了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城市公园、广场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2.让特色主题公园有特色、有主题[/align][align=left]主题公园起源于荷兰,20世纪 50年代,荷兰马都拉家族的一对夫妇为纪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牺牲的独生子,兴建一个微缩了荷兰 120处风景名胜的公园,此公园开创了世界微缩景区的先河。1952年,公园开业,随即轰动欧洲,成为主题公园的鼻祖。[/align][align=left]从 1989年我国内地第一家主题公园“锦绣中华”的诞生,到如今的上海迪士尼建成,“梦工厂”落户,中国主题公园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故《条例》明确规定,根据公众多层次的需求,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标准的特色主题公园。[/align][align=left]3.幸福感的基础在于安全感[/align][align=left]城市公园、广场在带给老百姓舒适的环境时,首先要保证的是老百姓的安全。目前全市各个公园、广场安装了不少健身器材。但是很多健身器材因日晒雨淋、操作不当、过度使用等原因,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有的表面完好内部破损,有的“缺胳膊少腿”,有的基础不牢、螺丝松动,诸如此类的情形尚有不少,消除安全隐患是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的底线。[/align][align=left]《条例》规定:城市公园、广场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游乐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二)危险区域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三)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保障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完好、通畅;(五)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和照明、广播设施。 [/align][align=left]4.以前瞻性眼光审视城市公园广场规划与建设[/align][align=left]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无论是总体布局还是特色建设,无论是建管理念还是公共服务,无论是现代元素吸收运用还是形象策划宣传,都存在先天不足,倒逼我们加强对城市公园、广场的顶层设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公园、广场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园和广场的数量、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必须用前瞻性思维和发展眼光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尤其要把邵水和资江沿江风光带的建设和保护纳入进来,努力把城市公园、广场建成人民群众的花园、家园和乐园,让最广泛的人民群众享受发展改革的成果。《条例》加大了规划管理的力度,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园、广场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广场专项规划,应当经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切实增强城市公园、广场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还规定,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外形、体量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align][align=left]5.归口管理,形成建管合力 [/align][align=left]目前,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建设管理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数量多,且建设步伐正在加快,仅市区就有 100余个城市公园和广场;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有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也有市城建投投资建设的,还有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比如双龙紫薇博览园、松坡公园、怡卉园等就是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三是管理主体多样性,有的由园林绿化处、城管局负责管理维护,有的由民营企业负责管理维护。《条例》结合城市管理领域“大部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城市公园、广场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城市公园、广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机构。同时,[/align][align=left]《条例》还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制度;(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align][align=left](三)负责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四)管理维护城市公园、广场内游憩、服务、公用、健身、文化等设施和景观;(五)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园、广场内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六)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七)鼓励、支持并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align][align=left]6.让噪声污染不再成为痛点[/align][align=left]对打陀螺、跳广场舞,市民意见分歧很大。有市民反映:“打陀螺的声音,已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清晨打陀螺的人一鞭子抽下去,那不是打在陀螺上面,而是抽在我的心上。 ”“我们看到公园里打陀螺的人,就躲得远远的,生怕被误伤。公园是供市民休闲的地方,凭什么让他们霸占公共空间,影响周边游客的人身安全。 ”“我支持广场舞大妈,也支持唱歌爱好者,但希望他们不要把声音开得那么大,难道不使用高音喇叭就不过瘾吗?”……这些意见反映了受噪声污染市民的心声。近几年,邵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不定期对公园噪声进行了监测,绝大多数监测结果显示,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唱歌、跳广场舞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严重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lign][align=left]为了让噪声污染不再成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难点,《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每日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不得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时,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活动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合理设置可以实时显示监测结果的噪声监测设施,会同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园、广场内的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广场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align][align=left]7.分类施策,缓解“人狗冲突”[/align][align=left]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狗咬人的恶性事件。邵阳市被狗咬伤的人数也不少,每天达到四五人,“狗患”问题日益凸显。为保持公园环境卫生,给市民游园提供安全、洁净的休闲场所,《条例》吹响城市公园、广场犬类“管理号”:禁止携带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城市综合公园和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城市公园、广场。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设置告示牌,告知宠物入园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align][align=left]8.“文明游园”这件小事,你做到了吗 ?[/align][align=left]邵阳市境内所有的城市公园、广场都是开放式的,如何做到文明游园是摆在全体市民和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提高,人们对大声喧哗、穿睡衣进入公园和广场、乱扔垃圾、乱停乱摆、乱涂乱画、躺占公共座椅等不文明行为嗤之以鼻。对此,《条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倡导公德行为,限制不良行为和非法行为,提升现代文明和城市素养,规定城市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行为;(二)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等行为;(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轮滑、垂钓、烧烤等行为;(四)摆摊设点、乱搭棚架、圈(放)养家禽家畜、种植瓜果蔬菜以及其他圈占场地的行为;(五)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等行为;(六)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等,恐吓、捕捉和伤害动物的行为;(七)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等行为;(八)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align][align=left]9.责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align][align=left]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关键是可操作性,在不增加行政许可和限制公民权利的前提下,对城市公园、广场事业的创新发展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重点是罚责明晰。《条例》针对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罚则规定。[/align][align=left]《条例》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相对管理人的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违法行为包括: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经营私人会所、歌舞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的;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举办盈利性促销活动的;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从事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区域环境排放标准的;或者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在城市公园、广场打陀 螺、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的;擅自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机动车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携带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城市综合公园和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城市公园、广场的,或者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广场时,没有有效管护的;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广场时,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在非指定区域游泳、轮滑、垂钓、烧烤的;摆摊设点、乱搭棚架、圈(放)养家禽家畜、种植瓜果蔬菜以及其他圈占场地的行为的;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等,恐吓、捕捉和伤害动物,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的行为。[/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聚焦立法热点[/b][/align][align=center]打陀螺:禁与不禁?[/align][align=left]【立法背景】鞭陀运动是民间传统健身项目。但是,鞭打陀螺的噪声影响了城市公园、广场周围居民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打陀螺,禁与不禁——成了《条例》立法焦点之一。[/align][align=left]【群众观点】部分群众主张禁止鞭陀运动,他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城市环境噪声限值,打陀螺产生的噪声远远超过了规定的限值,如果在地方性法规中允许这种情况存在,显然与上位法相抵触。从长远发展来看,也不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必须严格禁止。打陀螺虽然是一种民族体育运动,但参与者没有广泛性,打陀螺产生严重噪声污染,对城市公园、广场地面造成破坏,对周围游客形成安全威胁,应当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对在城市公园、广场内打陀螺的行为进行严格禁止。[/align][align=left]部分群众不主张立法禁止鞭陀运动,他们认为:严格禁止打陀螺,显然不科学,也不符合邵阳市实际。但是,对在公园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唱歌等活动,必须加大区域管理、时间管控、音量控制的力度,比如,晚上二十一点至次日七点、中午十二点至十五点,不得使用扩音设备,禁止打陀螺,其余时间内必须控制环境噪声限值。陀螺产生噪声与材质和直径大小有关,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公园和广场可以对陀螺的材质和大小进行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严格禁止。作为客观存在的体育运动,必须解决“有去处”的问题,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陀螺主题公园”,把打陀螺爱好者集中到区域环境噪声限值允许的地方,可以较好地解决这项体育运动“有去处”的问题。[/align][align=left]【邵阳方案】针对这一问题,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组织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和打陀螺爱好者进行了 10余次座谈,听取了周边群众的意见建议 200余条。[/align][align=left]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条例》坚持既不与上位法相冲突、又符合邵阳市实际的原则,采取区域管理、时间管控、分贝控制、行业约束等办法加强管理。打陀螺不仅是一种锻炼方式,更可以发展成城市的一种市民广场文化。为了避免锻炼身体和扰民之间的矛盾,政府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标准的特色主题公园——陀螺主题公园。[/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法治名言[/b][/align][align=left]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align][align=right]——《周官辨非·天官》[/align][align=left]其含义是:凡是有利于百姓的事情,即使再小也要去做;凡是危害百姓的事情,即使再小也要革除。[/align][align=left]城市公园、广场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城市客厅,是市民频繁光顾的公共空间。人民群众对生活有高质量的追求,对城市客厅也提高了标准。以立法的形式守护城市公园、广场的宁静和秀美、雅致和大气,是必须要做的事情。[/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以案释法[/b][/align][align=left]2019年 5月的某一天,邵阳市公园管理所在市区城南公园巡查时发现, 市民银某在公园内利用音响设备开展唱歌收费经营性活动,且音响设备音量保持在 80分贝以上,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公园环境造成严重影响。[/align][align=left]邵阳市公园管理所对银某多次进行现场教育,劝阻其不再实施摆摊设点、噪声超标等行为。在多次劝阻无果的情况下,邵阳市公园管理所和大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祥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合执法,最终取缔银某唱歌摊点。[/align][align=left]在成功取缔银某唱歌摊点的基础上,邵阳市公园管理所举一反三,将公园内类似的 3处唱歌摊点全部取缔,消除了个人利用公园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成功根治银某等违法行为对其他在公园内利用音响设备开展娱乐活动的群体起到警醒、震慑作用,公园噪声超标情形明显好转。[/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立法博览[/b][/align][align=center]三亚市:首部立法花落“白鹭公园”[/align][align=left]白鹭公园是三亚市中心城区实行开放性管理的城市公园之一,湿地面积大,环境优雅,红树林资源丰富。公园中心的“白鹭湖”,约有 9万平方米水域面积,是白鹭这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重要栖息地。[/align][align=left]为守住三亚市区唯一的生态净土,三亚市将首部地方法规性立法选择在白鹭公园。《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于 2015年 8月 20日由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15年 12月 1日起施行。[/align][align=left]为守住城市绿地,《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将白鹭公园定性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具有公益性、开放性特征,承担“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休闲游憩等功能,面向广大市民和中外游客免费开放,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白鹭公园的用地为城市公园绿地,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应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办理临时占用绿地许可,并按时退还用地,恢复原状。经批准的白鹭公园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其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center][b]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b][/align][align=left](2017年 8月 22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 9月 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一章 总 则[/align][align=left]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align][align=left]第二条 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生态园林景观和设施,供公众游憩观赏、文化健身、防灾避险的城市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以及沿江风光带等。[/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城市开放性空间。[/align][align=left]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align][align=left]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城市公园、广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机构。[/align][align=left]第四条 城市公园、广场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城市公园、广场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和维护提供必要的经费。[/align][align=left]根据公众多层次的需求,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标准的特色主题公园。[/align][align=left]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align][align=left]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制度;(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三)负责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四)管理维护城市公园、广场内游憩、服务、公用、健身、文化等设施和景观;(五)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园、广场内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六)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七)鼓励、支持并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align][align=left]第七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卫生保洁、景观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植被品种适生、形态美观、养护精细;(二)建(构)筑物以及城市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标识标牌外观完好,符合技术规范,损毁、缺失的设施得到及时更换或者修复;(三)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文物古迹、寺庙道观、历史建筑保护完好;(四)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无暴露垃圾、污物、痰迹及烟头等杂物;(五)湖泊、水池等景观水体水面整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景观水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align][align=left]第八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游乐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二)危险区域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三)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保障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完好、通畅;(五)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和照明、广播设施。[/align][align=left]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园、广场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经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align][align=left]城市公园、广场专项规划非经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align][align=left]第十条 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广场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地性质。[/align][align=left]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建设等,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园、广场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公园、广场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外形、体量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广场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广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广场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align][align=left]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用房不得用于经营。[/align][align=left]禁止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经营私人会所、歌舞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举办营利性促销活动。[/align][align=left]临时举办公益性展览及宣传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与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约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破坏城市公园、广场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正常秩序。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负责恢复原状。[/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焚烧杂物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禁止向城市公园、广场内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废气、烟尘。[/align][align=left]第十五条 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除外。[/align][align=left]每日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不得在城市公园、广场内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儿童打小陀螺除外。[/align][align=left]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合理设置可以实时显示监测结果的噪声监测设施,会同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园、广场内的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align][align=left]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广场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进入城市公园、广场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二)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电力、水务及通信等作业车辆;(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允许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城市综合公园和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城市公园、广场。[/align][align=left]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align][align=left]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设置告示牌,告知宠物入园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行为;(二)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等行为;(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轮滑、垂钓、烧烤等行为;(四)摆摊设点、乱搭棚架、圈(放)养家禽家畜、种植瓜果蔬菜以及其他圈占场地的行为;(五)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等行为;(六)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等,恐吓、捕捉和伤害动物的行为;(七)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等行为;(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align][align=left]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快速、长效的综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城市公园、广场综合执法的支持保障。[/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三章 法律责任[/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经营私人会所、歌舞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举办盈利性促销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与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城市公园、广场举办公益性展览及宣传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从事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区域环境排放标准的;或者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在城市公园、广场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机动车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携带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城市综合公园和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城市公园、广场的,或者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广场时,没有有效管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align][align=left]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广场时,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下列办法处罚:[/align][align=left](一)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在非指定区域游泳、轮滑、垂钓、烧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align][align=left](二)摆摊设点、乱搭棚架、圈(放)养家禽家畜、种植瓜果蔬菜以及其他圈占场地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align][align=left](三)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等,恐吓、捕捉和伤害动物,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align][align=left](一)违反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或者开设商业服务项目的 ;[/align][align=left](二)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align][align=left](三)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广场的功能,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的 ;[/align][align=left](四)将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用房用于经营的 ;[/align][align=left](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lign][align=left](一)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广场用地范围、性质的 ;[/align][align=left](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align][align=left](三)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align][align=left](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阻挠城市管理部门、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四章 附则[/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公园、广场及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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