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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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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北京交通执法站名称地址电话一览表

北京交通执法站名称地址电话一览表

1: 支(大)队执法站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东城支队执法站 东城区雍和宫桥下 68399171 西城支队执法站 西城区西二环路月坛桥下 68399263 崇文支队执法站 崇文区广渠门南小街5号 67119253,68399341 宣武支队执法站 宣武区广外红莲南路33号 68399443 朝阳支队执法站 朝阳区南磨房路甲5号 67736669-6811 海淀支队执法站 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8号 68399679 丰台支队执法站 丰台区梆子井甲18号 6839.9740转5737或转5740 (原菜户营旧车交易市场院内) 石景山支队执法站 石景山区杨庄8号 68399840 房山支队执法站 房山区昊天北大街甲38号 80351871 通州支队执法站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76号 68397140 昌平支队执法站 昌平区昌平镇府学路11号 69744523 大兴支队执法站 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 69242080-8024 门头沟支队执法站 门头沟区滨河路62号 69866822 顺义支队执法站 顺义区顺平西路10号 81495241 平谷支队执法站 平谷区平谷北街29号 69959089 平谷区平谷大发路8号 69985103 密云大队执法站 密云县密云镇新北路 69080969 (新北桥西100米路北) 怀柔支队执法站 怀柔区青春路88号 89686401 延庆大队执法站 延庆县妫水南街 81194561 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执法站 机场航安路(原公安路) 64597770 亦庄开发区分局交通大队执法站 亦庄经济开发区天华西路1号 67871517 执勤队执法站 :: 呼家楼队执法站 东三环路京广桥下北头 68399517 东外队执法站 朝阳区京顺路3号 68399523 亚运村队执法站 朝阳区安苑北里24号 68399553 首都机场队执法站 首都机场公安路机场分局院内 68399542 双桥队执法站 朝阳区三间房南里甲2号 68399563 京津塘高速路队执法站 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十里河甲9号 68398143 劲松队执法站 朝阳区王四营乡马房寺村366号 68399536 公主坟队执法站 海淀区复兴路27号 68213342 中关村队执法站 海淀区西苑挂甲屯北门楼14号 62546296 黄庄队执法站 海淀区板井路世纪城小区远大园3区7号楼 88431955 清河队执法站 海淀区小营西 路 62913445 温泉队执法站 海淀区上庄镇上庄家园小区对面 68399651 丰北队执法站 丰台区梆子井甲18号 6839.9740转5740 大红门队执法站 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137号 67249438 西站队执法站 丰台区南蜂窝路11号63953662 南三环队执法站 丰台区东铁营顺三条20号 67698147 卢沟桥队执法站 丰台区卢沟桥城内街137号 83894390

篇二:交通执法站名称地址一览表

交通执法站名称地址一览表

篇三: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5年第1号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于1995年3月15日经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 行 政 执 法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2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九)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三)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

(六)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受理控告、检举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于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对于属业务指导关系的,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错案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

(八)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的;

(四)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和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制(纠风)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交通执法》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27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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