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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执法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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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渝教人[2010]51号

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 准及办法。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

按照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各种急慢性肝炎。

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5.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6.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7.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9.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10.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11.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2.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13.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14.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暴露部位)纹身等。

1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严重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三、体检机构

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医院及以上负责体检。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三)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办法。

(四)体检过程中,体检表(附后)、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严禁申请人员自带,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

(五)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规范填写。

(六)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七)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八)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九)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十)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五、本标准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标准的通知

教资字[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已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要求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请各地根据《办法》要求,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并公布执行。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0年12月7日

篇二: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市交委)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

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二)客观事实;

(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像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篇三:重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战略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法

重庆地处长江中上游三峡库区,地貌以丘陵、山地为主,道路弯多、坡陡,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较为薄弱。1998-2002年,重庆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30起,年均发生6起,其中仅1998年就发生10起,一度成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灾区”。重庆市痛定思痛,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管理体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战略,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强力推进道路“生命工程”,道路通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年均增长超过30%的情况下,客运车辆事故率持续下降,连续58个月未发生客运车辆重特大事故,农村道路连续8 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从最基层、最基础入手,抓住了“人、车、路、场站、运输企业、路检路查、环境条件”这些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要素,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防护体系、科技体系”四大管理体系,坚定不移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集中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坚持党政主导、部门配合,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一)抓机制建设。自2002年起,重庆市政府在全市相继建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29个部门为成员的市、区县二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重庆市委专门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了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形成了“党委加强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齐抓共管、城乡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抓制度建设。2010年,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政府和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和“一岗

双责”责任;市安委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落实乡镇、村居责任,加大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

(三)抓协调配合。重庆市每年均在全市开展一系列大型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大力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建设;联合各区县及乡镇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全市已有507个乡镇达到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标准,所占比例达57%,实现了乡镇对道路交通安全管得住、控得牢、防得稳的基本目标。

(四)抓考核体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权责一致是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的纲领。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要求,近年来,重庆市先后出台了《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党政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2010年以来,共有45名未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的党政干部被问责。通过这些措施,推动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

二、坚持强化“双基”、统筹城乡,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一)始终把源头监管作为事故预防工作的首要环节。按照《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办法》,重庆市对道路客运企业定期进行评估打分,依结果确定A、B、C、D四级,并随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等级。近年来,共组织对2833家道路运输企业整改升级,落实整改资金580余万元,整改隐患和问题3520项。通过整改,全市B级以上企业达到85%。市安委会建立了客运企业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客运企业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抄告制度,督促客运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实行“三追两检一挂牌”,即对事故发生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等依实际情况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行政问责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企业从业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检查、对企业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每季度对隐患严重的企业以“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为名进行挂牌,对挂牌企业一律在媒体进行曝光,并实施“三停三销”制度,即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路线;1年内发生2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

或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1年内发生2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0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依法取消线路经营权。对发生1次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事故的营运驾驶人,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事故的营运驾驶员,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终身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因超速50%被吊销驾照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2011年以来,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191家客货运企业挂牌整改,并通过媒体曝光,组织专业运输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培训4.3万人次,取消客运驾驶资格115人,重新检测客运车辆2.4万台次。

(二)始终把路面监管作为事故预防工作的主要战场。重庆市依托在全市国、省、县道上设立的22个省际检查站、122个固定检查站、228个流动检查站,构建了严密的路检路查管控体系,严把车辆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关口,做到管辖道路全覆盖,严重违法不过岗。建立了“六定”(定点设岗、定时路检、定量作为、定责落实、定人实施、定标考核)勤务机制,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围绕“四个重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违法行为),开展“七大专项整治”(客货运车、7座及以上面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摩托车、旅游客车、拖拉机),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2012年,因“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53.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61.2%;因酒驾违法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18.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8.6%。

(三)始终把农村道路安全监管作为事故预防的重中之重。一是落实管理责任,着力解决“谁来管”的问题。重庆市共有公路11.85万公里,其中县乡道路占82.7%,加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建设滞后,监管力量薄弱,是影响重庆道路交通安全的“瓶颈”之一。重庆市委、市政府把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紧密结合,下发贯彻实施意见,通过市安委会、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市交通安全办公室进一步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级”(区县级、乡镇、村居)防控体系,健全了乡镇公安、安全监管、综治、信访、司法、人武“六位一体”的安全管理模式,全市840个乡镇全部建立了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并落实了人员、装备、经费,专兼职监管人员达7088名,平均每万人比为2.16。2009年开始,市级、区县、乡镇投入费用分别以5000万元、200万元、10~20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0%。二是破解安全难

题,重点抓好“管什么”的问题。重庆市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围绕摩托车、微型面包车、农村道路“两车一路”管理重点,用足法律法规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进一步加大“严防、严治、严管”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全市集中开展了“有牌证、限二人、戴头盔、靠右行”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得到明显改观。针对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重点加大对7座以上面包车的整治力度,及时查处微型面包车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对一般道路隐患即查即治,对重大%
《重庆交通执法体检标准》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27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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