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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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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治疗仪器、设备。

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



公通字[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篇二: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

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治疗仪器、设备。 附件:1.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览表

3.看守所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器材设备配置一览表

附件1

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卫生所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至少有2名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关押容量为不满500人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关押容量为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诊断类

基本设备: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X线机、看片灯、显微镜、血检测仪、B超机。

(二)治疗类

基本设备: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以及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缝合包、小夹板、止血钳、颈托等。

(三)抢救类

基本设备: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套)、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四)防护消毒类

基本设备: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医用垃圾袋。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其他

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卫生所的基本标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预防保健科、皮肤性病科等为选设科室(根据工作职能性质,皮肤性病科、戒毒科分别为设置门诊部的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必设科室,戒毒科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6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诊断类

基本设备: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X线机、看片灯、显微镜、血检测仪、B超机。

(二)治疗类

基本设备: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缝合包、小夹板、止血钳、颈托等。

(三)抢救类

基本设备: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套)、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四)防护消毒类

基本设备: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隔离衣、医用垃圾袋。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其他

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综合门诊部”的基本标准。

篇三: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

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

人员;

(三)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 离心机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床垫1.2条被子 1.2条

褥子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

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胃镜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 涡轮 牙钻机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电冰箱手套烘干上粉机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石蜡切片机 B超 冷冻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冲洗工具 紫外线灯 蒸馏器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B超

多普勒成象仪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腹腔镜 膀胱镜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光光度计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敷料柜 器械柜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

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呼吸球囊

必备手术刀包

离心机

中药煎药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给氧装置

针麻仪

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被子

褥子

被套

枕头

床头柜

床垫

床单

枕套

病员服

洗胃机 吸引器 显微镜 分光光度计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X光机 高压灭菌设备 1 张 1.2条 1.2条 2 条 2 个 1 个 1.1条 2 条 4 个 2 套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9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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