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来由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推及社会、政治、伦理、美学各个领域,并作为最高的理想范式,其中以道德精神为核心,要求绝对按照和谐的理想规范个人的伦理行为,即所谓中道中庸、执用两中、不走极端、适可而止、行而有度、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怨而不怒等,也就是要求个人与社会、心理与伦理、情感与理性的高度和谐;一旦个人与社会发生矛盾冲突,不管是非曲直,个人必须克己复礼,服从群体,自我控制,不怒不争,或自我内省,委曲求全。这种从和意识和伦理行为规范作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价值基因和核心精神,就像一种集体无意识浸透了我们民族肌体的每个细胞,积聚于我们民族的心理结构之中,不仅相当稳定,而且形成了一种强大的集体合力,支配着整个社会生活和人们在各个领域的行为方式。很明显,这种观念在历史上有着特殊的价值,例如对社会具有稳定作用。但是,在塑造民族性格方面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和”一个被认为是中国文化主导意识的核心概念开始,作为一种古老的文化意识,“和”至少可追溯到新石器乃至旧石器晚期。 最初表现为“人与大自然的族群和谐感”。随后,儒家和道家从各自立场出发解释和界定“和”的范畴,大致来说,儒家重“政治人文之和”。道家重“自然宇宙之和”。孔子评价《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较早将“和”引为音乐欣赏的情感原则。朱熹注日:“伤者.哀之过而害于和者也。”翻在老子看来,“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42章),“和”是万物得生的基本状态,是对“道”运行规律的动态描述。要言之。“和”体现了自然、人文各种异质因素之间的和谐共处。 古典悲剧的团圆结局正是调和了各种矛盾冲突之后的“和谐”状态:政治、伦理、情感因素彼此妥协而取得暂时性的平衡。虽然这种“和谐”可能掩盖了许多根本性的冲突,但是,中国古人并不冀望这些冲突能够一劳永逸地消除.而是等待或创造下一个再次取得平衡的机会。换句话说,尊崇“和”美学的中国古典悲剧具有自成系统的审美自足性。 叔本华的悲剧观点,如他在《意向与表象的世界》(World as will and idea)一书里所说的:“将特异之事件转移为悲剧的那个能力,看来或许是由于吾人在顿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