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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五、“定点爆破”,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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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22: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

 

法律概览

党的五大是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发生后半个月召开的,当时的大革命形势危急。党的四大召开时,全国党员人数仅有994名。随着大革命蓬勃发展,党的五大前夕,全国党员人数已达57000多名。面对党员人数的迅速增加和大革命部分失败,如何保障党的纯洁性、用严明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与统一,成为紧迫任务。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党的五大在武汉召开,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为王荷波、杨匏安、许白昊、张佐臣、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其中王荷波为主席,杨匏安为副主席,候补委员为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由此可见,我党历来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抓反腐倡廉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监察法》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共二十四条,内容包括完善监察法总则和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完善监察措施和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等,为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提供了有力保证。

此次《监察法》修改工作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自觉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修法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法律制度堵点实施“定点爆破”,力争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三是坚持系统观念。与近年来新制定或修改的纪检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律法规相衔接,保证制度之间协调联动。四是坚持科学修法。保持《监察法》总体稳定,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做必要修改,保持基本监察制度顶层设计的连续性。

修改《监察法》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监察法》的修正对国家法治建设史特别是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突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新之举,为新时代开启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内容精要

1.有条件地延长留置期限

在监察工作中,对于一些性质极为严重、案情特别复杂的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常规的留置期限往往难以满足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一般留置期限以及按规定可延长一次的时长结束后,可能仍存在诸多关键环节尚未完成调查,比如涉及复杂的利益链条、众多证人需要进一步核实证言、大量财务账目等证据还需细致梳理等情况。此时,为了确保监察机关能够全面、深入、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收集到充分且确凿的证据,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给予再延长两个月的时间,这是从保障监察工作质量、实现精准打击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所做的合理安排。

2.监察机构派驻及派出机制有新规

此次修改拓展了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对象范围,涵盖了更多类型的机关、组织、单位等,全方位延伸了监察触角;新增了多层级的再派出规定,明确了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后,特定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国有企业等进行再派出,同时清晰界定了各层级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出或派驻主体的监察监督职责,强化了监察组织架构的严密性与连贯性。

3.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性监察措施

根据工作阶段的不同,监察机关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十五项措施。其中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规定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当前职务违法犯罪的手段越发隐蔽和多样,导致具体调查时所需调取查证的事实与证据体量不断增大。由于涉案人员增多,办案时限被延长。因此,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性监察措施。

针对强制到案,修正后的《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针对责令候查,监察机关对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经依法审批,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针对管护,对于未被留置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等三种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4.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

职务类型犯罪中,官商不当交往、权钱交易属于“重灾区”。在展开调查时,对企业正常经营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实践中这类问题较为突出。本次修改将这项内容明确,在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注重保障合法权益,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

5.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通过增加聘请特约监察员的规定,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拓宽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渠道,提升监察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增加规定禁闭措施,巩固深化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体现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法治故事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谢步升是政府成立后第一个伏法的腐败分子。谢步升是当时的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他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谋取私利。尤其是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堕落,他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竟然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时任中共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拍案而起:“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桩腐败案,此风不刹,何以了得!”毛泽东很关注谢步升案,他力主严惩,并指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1932年5月9日,谢步升被枪决,并处没收个人一切财产。谢步升案是我党反腐败历史上执行枪决的第一个贪官案件。

 

条文链接

《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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