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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22年普法读本---行政法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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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5 11: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font=华文楷体][size=24px][/size][/font][/b][p=37, null, 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b][/p][p=37, null, center] [/p][p=37, null, left]1、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p][p=37, null, left]答: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p][p=37, null, left](一)警告、通报批评;[/p][p=37, null, left](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p][p=37, null, left](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p][p=37, null, left](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p][p=37, null, left](五)行政拘留;[/p][p=37, null, left](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2、《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的规定有哪些?[/p][p=37, null, left][b]答:[/b](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3罚。[/p][p=37, null, left](四)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p][p=37, null, left](五)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6)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3、《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p][p=37, null, left][b]答:[/b](一)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p][p=37, null, left](二)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p][p=37, null, left](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4、《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有哪些?[/p][p=37, null, left][b]答:[/b](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p][p=37, null, left](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p][p=37, null, left](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5、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b]    [/b][b]答:[/b]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6、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哪些?[/p][p=37, null, left][b]答:[/b]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p][p=37, null, left](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p=37, null, left](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p][p=37, null, left](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p][p=37, null, left](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p][p=37, null, left](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p][p=37, null, left](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7、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p][p=37, null, left][b]答:[/b]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p][p=37, null, left](一)较大数额罚款;[/p][p=37, null, left](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p][p=37, null, left](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p][p=37, null, left](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p][p=37, null, left](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8、《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办结期限的规定?[/p][p=37, null, left][b]答:[/b]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9、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如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p=37, null, left][b]答:[/b]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p][p=37, null, left](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p=37, null, left](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p][p=37, null, left](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知识问答[/b][/p][p=37, null, center] [/p][p=37, null, left]10、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p][p=37, null, left][b]答:[/b]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p][p=37, null, left](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p][p=37, null, left](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p][p=37, null, left](三)扣押财物;[/p][p=37, null, left](四)冻结存款、汇款;[/p][p=37, null, left](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1、《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主体的规定?[/p][p=37, null, left][b]答:[/b](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p][p=37, null, left](二)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p][p=37, null, left](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p][p=37, null, left](四)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p][p=37, null, left](五)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p][p=37, null, left](六)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哪些?[/p][p=37, null, left][b]答:[/b]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p][p=37, null, left](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p][p=37, null, left](二)划拨存款、汇款;[/p][p=37, null, left](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p][p=37, null, left](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p][p=37, null, left](五)代履行;[/p][p=37, null, left](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p][p=37, null, left][b]答:[/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p][p=37, null, left](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p][p=37, null, left](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p][p=37, null, left](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p][p=37, null, left](四)通知当事人到场;[/p][p=37, null, left](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p][p=37, null, left](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p][p=37, null, left](七)制作现场笔录;[/p][p=37, null, left](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p][p=37, null, left](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p][p=37, null, left](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4、代履行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p][p=37, null, left] [b]   [/b][b]答:[/b]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p][p=37, null, left]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p][p=37, null, left]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p][p=35, null, left] [/p][p=37, null, 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b][/p][p=35, null, center] [/p][p=35, null, left] [/p][p=35, null, left]15、《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p][p=35, null, left]答:《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p][p=35, null, left](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p][p=35, null, left](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p][p=35, null, left](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p][p=35, null, left](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p][p=35, null, left](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p][p=35, null, left](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p][p=35, null, left]另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p][p=35, null, left] [/p][p=35, null, left]16、《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依据有哪些?[/p][p=35, null, left]答: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p][p=35, null, left] [/p][p=35, null, left]17、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有哪些?[/p][p=35, null, left]答: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p][p=35, null, left] [/p][p=35, null, left]18、《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怎样的?[/p][p=35, null, left]答: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p][p=35, null, left](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p][p=35, null, left](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p][p=35, null, left](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p][p=35, null, left](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p][p=35, null, left] [/p][p=35, null, left]19、《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有哪些?[/p][p=35, null, left]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p][p=35, null, left](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p][p=35, null, left](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p][p=35, null, left](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p][p=35, null, left](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p][p=35, null, left](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p][p=35, null, left] [/p][p=35, null, left]20、行政许可变更和延续规定有哪些?[/p][p=35, null, left]答: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p][p=35, null, left] [/p][p=37, null, right]以上学习内容由长沙市司法局提供。[/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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