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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八五普法导读》---十、“自甘冒险”,责任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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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3: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典型案例
宋某、周某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 2015年起他们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 2020年 4月 28日,宋某、周某以及其他四位球友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举行一场“ 3V3”的羽毛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周某扣球进攻,宋某伸手举拍,防守未果,被周某打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由周某陪同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经查显示,宋某右眼结膜混合充血,前房积血,前房浮血,可见晶体复合体下移等。周某为宋某垫付了当日的医疗费。2020年7月 6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宋某手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手术后五周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 0.05,接近失明。宋某认为,周某的行为造成自己右眼伤害,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8500余元。

法律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且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体育运动与运动受伤总是相伴相随。运动受伤责任如何分担一直困扰着司法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援引法谚,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参与某项活动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这一规则明晰了运动风险责任的分担,解除了运动爱好者的疑虑,减少了体育赛事主办方的顾虑,对全民积极、健康、文明、理性地进行体育活动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公众的社会文化体育生活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者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受害人参加的活动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第二,受害人对于危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害有认知和预见,但自愿参加;第三,其他参加者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构成自甘风险?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告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羽毛球比赛,羽毛球比赛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活动,具有人身危险性特点,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羽毛球运动常伴随着扭伤、拉伤、摔伤等常规受伤风险,特别是羽毛球体积小、速度快、密度大,参与者如未能及时作出判断就可能被击中,甚至受伤。宋某作为多年的羽毛球运动爱好者,明知自己年纪大、反应慢、视力差,对于羽毛球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原告行为符合“自甘风险”构成要件。
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被告在羽毛球比赛时采取扣球进攻行为,这是羽毛球比赛运动中正常的技术动作,被告并不存在明显违反羽毛球比赛规则的行为。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羽毛球球友,经常举行羽毛球比赛活动,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对于原告受伤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应属于羽毛球比赛中的意外事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同时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原告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时刻提醒人们,个人是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体育运动案例具有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价值导向,同时对于维护公序良俗,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点评
2021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开始走出法律文本,步入裁判文书,来到生活中间,开始从“纸面上的规则”转化为“裁判的依据”和“行为的准则”。本案的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妥当适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具有示范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评团认为,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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