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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八五普法导读》---九、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新标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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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典型案例
马兴田是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2015年至 2018年期间,马兴田伙同他人,违规筹集大量资金,利用实际控制的股票交易账户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量。马兴田组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与公司存在长期大额资金往来,存在涉案资金违规调用,不按规定披露资金使用的情况。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突然曝出300亿元货币资金“不翼而飞”,引起市场一片哗然。康美药业通过自查,对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重述,由于核算账户资金时存在错误,造成货币资金多计299.44亿元。证监会初步查明康美药业于 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犯投资者的权益。2020年12月31日,顾华骏、刘淑君经 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针对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康美药业、马兴田、许冬瑾等 22名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投服中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法律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和民事两方面判决:
刑事判决方面,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 12年,并处罚金 120万元;公司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 500万元;公司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瑾及其他责任人员 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判决方面,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被判处赔偿投资者损失 24.59亿元,马兴田及 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以涉及的 52037名投资者估算,康美药业要向每人赔付约 4.7万元。

法律分析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普天之下芸芸众生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四处奔波。但是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必须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视之有度,用之有节”。即人们追求利益必须遵守法度,使用金钱必须有节制,否则会被金钱迷失心智,甚至违反法律,深陷囹圄。本案中,康美药业集团违反《证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康美药业集团及其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康美药业及其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使得其他投资者在获得错误投资信息后,对股票价格走势作出错误的估计,使股票价格朝着操纵者预期方向发展,达到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操纵公司股票价格和股票交易量,从而获得巨额利润的目的。本案康美药业及其管理人员操纵公司股价给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危害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康美药业及其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在有关文件或媒体中对重要事实作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中小投资者被康美药业发布虚假陈述信息所迷惑,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使投资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康美药业及其管理人员的行为侵害信息披露制度的公信力,破坏资本市场良好生态环境。
第三,追究康美药业及其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康美药业及其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给投资者造成 24.59亿元巨大经济损失。法院判决以马兴田为首的康美药业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 24.59亿元。以马兴田为首的康美药业管理人员触犯《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马兴田等 12人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点评
本案是首例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曙光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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