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事件 2021年 7月 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 743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1年 9月 1日起施行。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二是规定开垦耕地验收制度,三是规范和细化土地整理制度,四是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关于土地征收制度,《条例》规定:一是细化征收程序,二是规范征收补偿,三是强化风险管控,四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一是保障农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二是规范宅基地管理,三是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例》规定:一是加强规划管控,二是明确交易规则。在优化用地审批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一是减少审批层级,二是简化审批材料,三是合并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法治背景 中国以占世界 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 22%的人口,人口多,耕地少,特别是优质耕地少,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即使在这种紧平衡的状态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工业用地需求仍然在吞噬着耕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守住 18亿亩耕地红线,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已成了紧迫的时代话题。现实情况是,土地管理机构尚未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当地政府甚至以牺牲耕地为代价,谋取不健康的 GDP。比如说,黑龙江省绥化市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致使该市“未批先建”占用黑土耕地问题突出, 2018年以来全市共发生占用黑土耕地违法案件 124起,大量黑土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2019年以来,绥化市强力推动两个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在未实施农用地征收、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项目开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两个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实际违法占用黑土耕地 1814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10923亩。 这种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形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动摇。此前,我国法律对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如:(1)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形势变化对《土地管理法》适时进行了修订。 2019年 8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于 2020年 1月 1日起施行。该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相关部门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法治意义 第一,《条例》落实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要实现粮食自主,确保粮食安全,就必须有足够的耕地予以保障。严格守住耕地的红线,防止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甚至工业用地。《条例》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这是守护耕地的有力武器。 第二,《条例》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土地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务必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在以往,因为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而引发群众不满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次修订《条例》时,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第三,《条例》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条文选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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