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噪声污染的治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1980年就将噪声正式纳入全国环境常规监测项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 1997年 3月 1日施行,对噪声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噪声源,这些都未被纳入法律约束范围。例如,城市轨道交通、风电、高楼水泵、电梯以及大家熟悉的广场舞这些新的噪声源,都是过去未曾有过的。再比如,30年前,建筑施工并没有那么多。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施工成为城市噪声污染的重要源头,相关机械设备也在发生变化,致使相关行为处于监管的空白。据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 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 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比 41.2%,居各类环境污染要素第二位,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百姓生活的闹心事、烦心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刻不容缓。 噪声扰民种类多、源头控制不足、执法管理难度大,现行法律已经难以适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2021年 12月 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自 2022年 6月 5日起施行。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1.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形式也愈发多样。这些新的噪声源中存在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领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为了适应新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明确“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是噪声污染。在“超标 +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因为扰民需要防治的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不仅不影响对噪声污染防治行为的严格要求,反而更聚焦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噪声污染。 2.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现行噪声标准主要有 3项,对新型噪声扰民行为尚没有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为完善健全噪声标准体系,《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以下举措: 第一,明确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明确国家要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并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第二,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还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同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第三,明确制定环境振动控制标准。振动问题因缺乏相关控制标准和制度,造成证据收集困难、管理依据不明,亟待解决。《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3.既着力于“治”,也着眼于“防” 第一,在规划中防控。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二,在布局中防控。要求在确定建设布局时,要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三,在产品中防控。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4.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 一是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评,即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细化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使得任务能够得到层层分解落实,从而达到既定的声环境质量目标。 二是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约谈,要求及时整改,同时要将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是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等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并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四是对于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同时,还要将规划及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 5.从“九龙治噪”到“各负其责” 生活中噪声污染五花八门,环保、城管、交通、住建、公安等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但各管一摊。这种“九龙治噪”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噪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噪声污染防治法》把将近 20个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细化,明晰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比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存在一个夜间审批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夜间施工必须符合相关工矿工艺要求才能被批准连续施工。但各地针对此事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有的地方是住建部门出具说明,由生态环境部门来审批;有的地方是由住建部门直接审批。《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再比如,在机场噪声的防控中不仅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等在规划中的职责,还对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等责任进行规定,让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6.各类噪声污染分而治之 对工业噪声,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自行监测制度,同时要求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要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一是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二是明确建设单位自动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增加了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除非是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四是增加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的要求,工信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部门,要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一是基础设施选址要考虑噪声的影响。例如,新建公路、铁路线路的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二是在基础设施相关工程技术规范中要有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三是加强对地铁和铁路噪声的防控。四是加强对警报器使用的管理。 对于社会生活噪声,一是鼓励培养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日常活动中,要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二是预防邻里噪声污染,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要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三是预防室内装修噪声,要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四是鼓励创建宁静区域,在举行中考、高考时,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等。 7.让我们睡个安稳觉不再难! 在过去的几年里,广场舞变成了“扰民舞”,一种健康的生活行为反倒变成给他人带来“不健康”的行为。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参与广场舞活动的人数已超 1.8亿人,广场舞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但围绕广场舞噪声扰民的冲突也屡屡出现,广场舞参与者遭遇高楼丢水袋、高音炮反击等行为。数据显示, 2021年上半年,针对上海市闵行区某公园广场舞噪声扰民的投诉达 71件,周均 2.75件。为解决广场舞扰民难题,《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规定,防止噪声污染并且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违反者最高可处 2万元罚款。 机动车“炸街”通常发生在凌晨,轰隆隆的汽车马达声对群众的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2021年 11月,深圳市公安局仅一周就查处 57台“炸街”扰民车,2022年 1月,北京市查处违法改装、“炸街”车辆 501台。《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此问题,作出了禁止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的规定,若违反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我国的夜间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如城市里有大量的酒吧、 KTV等。整体持续不断的高音喇叭声、彻夜狂欢的娱乐场所发出的“动次”声,打破了夜间应有的宁静。《2021年中国夜间经济最新发展报告》显示,预计 2022年我国夜间经济规模将突破 40万亿元,“闹”与“静”的冲突将会更加强烈。面对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民众对宁静夜晚的追求,《噪声污染防治法》秉持着“绿色发展”的原则,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停业。这样才能将深处噪声“漩涡”中的民众“解救”出来,还他们一片安宁生活。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条文链接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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