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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8, null, center][/p][p=38, null, center][/p][p=38, null, center][b]第三章 应急救援[/b][/p][p=38, null, left][b]第十七条[/b]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p][p=38, null, left](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p][p=38, null, left](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p][p=38, null, left](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p][p=38, null, left](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p][p=38, null, left](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p][p=38, null, left](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p][p=38, null, left](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p][p=38, null, left][b]第十八条[/b]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p][p=38, null, left](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p][p=38, null, left](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p][p=38, null, left](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p][p=38, null, left](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p][p=38, null, left](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p][p=38, null, left](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p][p=38, null, left](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p][p=38, null, left](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p][p=38, null, left]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p][p=38, null, left][b]第十九条[/b]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p][p=38, null, left]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p][p=38, null, left][b]第二十条[/b]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p][p=38, null, left][b]第二十一条[/b]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p][p=38, null, left]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p][p=38, null, left][b]第二十二条[/b]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p][p=38, null, left][b]第二十三条[/b]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p][p=38, null, left][b]第二十四条[/b]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p][p=38, null, left][b]第二十五条[/b]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p][p=38, null, left][b]第二十六条[/b]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p][p=38, null, left][b]第二十七条[/b]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p][p=38, null, left][b]第二十八条[/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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