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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7, null, left]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演讲中指出“[b]要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b]”[b]。[/b]2022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提出:要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加强AEO培育与国际互认工作,是海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p][p=37, null, left][b]一、海关AEO制度发展历程及意义[/b][/p][p=37, null, left][b](一)[/b][b]AEO[/b][b]有关概念说明[/b][/p][p=37, null, left]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即“经认证的经营者”,被世界海关组织(WCO)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为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p][p=37, null, left][b]1.[/b][b] A[/b][b]EO[/b][b]制度[/b][b]。[/b]该制度是WCO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2005年通过,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中确立的一项核心制度,目的是:通过海关与商界的合作,海关对符合相关标准的进出口企业进行认证认可,并给予认证企业通关优惠和便利,从而实现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截至2021年末,已经有169个国家或地区海关签署了《标准框架》意向书,97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AEO制度。[/p][p=37, null, left][b]2.[/b][b] A[/b][b]EO[/b][b]国际互认[/b][b]。[/b]是指在建立了AEO制度的国家(地区)海关之间通过签订互认协议、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予以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通关便利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全球已签署超过100份AEO互认协议,推动国家或区域经济体之间认证企业跨境通关速度大幅提升,有效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近年来,总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动AEO国际互认,截至2021年12月底,已与欧盟、新加坡、巴西、塞尔维亚等21个经济体47个国家(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协议,互认国家和地区的数量居世界首位。[/p][p=37, null, left][b](二)我国海关[/b][b]AEO[/b][b]制度发展历程[/b][/p][p=37, null, left]2005年6月,中国海关作为世界海关组织(WCO)成员,签署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标准框架》合作意向书。随后,中国海关AEO制度历经数次修订完善,将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与世界海关组织AEO制度有机结合,将原海关与原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制度进行深度融合,发展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其发展历程可以总结为4个阶段:[/p][p=37, null, left][b]1.[/b][b]起步阶段[/b][b]。[/b]2008年4月1日,总署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97号令),对企业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其中AA类和A类企业被认为是高资信企业。这是海关第一次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开启了AEO国际互认进程。[/p][p=37, null, left][b]2.[/b][b]加速发展[/b][b]阶段[/b][b]。[/b]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25号令)根据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并明确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其中,认证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p][p=37, null, left][b]3.[/b][b]成熟完善[/b][b]阶段[/b][b]。[/b]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7号令)进一步优化丰富AEO企业便利化管理措施,细化AEO认证企业标准,并形成较为成熟的AEO企业培育体系。[/p][p=37, null, left][b]4.[/b][b]高质量发展[/b][b]阶段[/b][b]。[/b]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将原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合并为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等级由原来的4级优化为3级(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以及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并明确“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海关AEO”,即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原一般认证企业不再称为AEO企业,AEO企业“含金量”进一步提升。[/p][p=37, null, left][b](三)建设海关[/b][b]AEO[/b][b]制度的意义[/b][/p][p=37, null, left]我国AEO制度是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一部分,通过不断探索建立信用监管新模式,实现了监管工作由“以货物为单元”的管理向“以企为本,由企及物”管理的历史性变革,大大提升了高信用企业即AEO企业的贸易便利化程度,有效地改善了跨境贸易的营商环境,其意义在于:[/p][p=37, null, left][b]1.[/b][b]提高监管效能[/b][b]。[/b]解决不断增长的海关监管业务量和监管资源紧张的矛盾,把有限的监管资源向失信企业和高风险企业倾斜。[/p][p=37, null, left][b]2.[/b][b]降低执法风险[/b][b]。[/b]通过建立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认证标准,明确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措施,为差别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p][p=37, null, left][b]3.[/b][b]实现精准监管[/b][b]。[/b]解决了海关监管中管少、管精、管准的问题,通过数据归集、精准画像,使监管瞄准失信风险,做到有的放矢。[/p][p=37, null, left][b]二、中国海关现行AEO制度介绍[/b][/p][p=37, null, left][b](一)[/b][b]AEO[/b][b]制度相关法律规定[/b][/p][p=37, null, left][b]1.[/b][b]对外规章公告。[/b]总署以署令和公告方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等文件,共计5个。[/p][p=37, null, left][b]2.[/b][b]内部[/b][b]操作[/b][b]文件。[/b]总署企管司配套印发《信用管理操作规程》《海关企业协调员工作管理办法》《企业认证人员管理办法》等重要业务指导性文件4个。[/p][p=37, null, left][b](二)[/b][b]AEO[/b][b]制度重点内容解读[/b][/p][p=37, null, left][b]1.[/b][b]层级职责。[/b]总署企管司负责拟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AEO国际互认及实施工作。同时,设有海关企业认证专业技术委员会。直属海关企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统筹AEO认证和复核工作。隶属海关企管部门负责接收AEO申请、开展信用培育等。[/p][p=37, null, left][b]2.[/b][b]认证标准。[/b]AEO认证标准采取“1+N”的认证标准体系,从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等5个方面予以赋分:[/p][p=37, null, left]“1”即“通用标准”,凡是申请高级认证企业均适用该标准;“N”即“单项标准”,主要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的企业制定的认证标准。(目前单项标准有8个,包括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等)[/p][p=37, null, left]申请成为AEO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无不达标项、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且总分95分以上才能通过认证。[/p][p=37, null, left][b]3.[/b][b]认证[/b][b]程序[/b][b]。[/b]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查企业资料并实地认证,在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经审批可延长30日,符合认证标准的制发认证证书。[/p][p=37, null, left][b]4.[/b][b]便利措施。[/b]截至目前,全国AEO企业4100多家,约占全国海关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总数的0.3%。AEO企业可享受便利措施包括:[b]一是[/b]广泛享受互认国家和地区海关便利措施。最常见的有:减少单证审核、减少查验、优先办理、优先通关、企业协调员提供专属服务等多项便利措施。同时,总署正在积极开展AEO互认效益评估,进一步优化量化AEO应用成效。[b]二是[/b]按照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40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可享受绿色通道、减少抽查、优先办理、简化手续和时限、重要参考、改革试点等6大类共49项联合激励措施。[b]三是[/b]除15项普惠措施、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可享受中国海关赋予的降低查验率、降低抽批比例等12项便利化管理措施。[/p][p=37, null, left][b]5. [/b][b]管理队伍。[/b]主要包括三类人员,即:信用培育人员、认证人员、企业协调员。自2016年起,总署每年面向企业开展AEO培训,已累计培训7000余家企业超过1万名人员。[/p][p=37, null, left][b]三、条文链接[/b][/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b]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p][p=37, null, left]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p][p=37, null, left]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b]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p][p=37, null, left]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b]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b]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b]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b]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p][p=37, null, left]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b]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p][p=37, null, left]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b] 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p][p=37, null, left]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认证、复核的参考依据。[/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b]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p][p=37, null, left](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p][p=37, null, left](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p][p=37, null, left](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p][p=37, null, left](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p][p=37, null, left](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b] 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适用下列管理措施:[/p][p=37, null, left](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p][p=37, null, left](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p][p=37, null, left](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p][p=37, null, left](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p][p=37, null, left](五)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p][p=37, null, left](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p][p=37, null, left](七)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p][p=37, null, left](八)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p][p=37, null, left](九)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p][p=37, null, left](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p][p=37, null, left](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p][p=37, null, left](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p][p=37, null, left]第三十一条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p][p=37, null, left](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p][p=37, null, left](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p][p=37, null, left](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p][p=37, null, left](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b]办理同一海关业务涉及的企业信用等级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较低信用等级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b]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确定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p][p=37, null, left](一)企业发生分立,存续的企业承继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的,存续的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其余新设的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p][p=37, null, left](二)企业发生分立,原企业解散的,新设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p][p=37, null, left](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p][p=37, null, left](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的,新设企业不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b]高级认证企业涉嫌违反与海关管理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p][p=37, null, left]高级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p][p=37, null, left][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b] 高级认证企业存在财务风险,或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或者存在其他无法足额保障税款缴纳风险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管理措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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