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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2022年学法读本---卫生检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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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        一、修法背景[/b][/align][align=left]        当前,生物安全呈现多样性、复杂性、隐 蔽性、多变性等诸多特点,已成为世界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重要挑战之一。具体而言,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着五大风险的严峻形势,其中3类涉及卫生检疫工作:[b]一是人类传染病的暴发[/b]。如非典、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寨卡病毒、黄热病和裂谷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疫情不断暴发和跨境传播,还有人畜共患病。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时有发生,表现多样复杂,对公共卫生和“健康中国”构成严重威胁。[b]二是生物技术误用谬用[/b]。基因组编辑和转基因技术等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潜在性的、未知的安全风险,加剧了技术误用、滥用和谬用行为的 隐蔽性,对生物安全监管构成重大挑战。[b]三是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的威胁[/b]。我国目前面临潜藏的生物战威胁、生物恐怖主义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严峻,生物技术被恶意使用为生物武器。具有成本低、 隐蔽性强、难防范、威力大、影响远等特点,一旦发生会带来群体恐慌、社会动荡。 [/align][align=left]        面对严峻的生物安全风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涉及卫生、农业、林业、环保、外交、科技、安全、军队、海关等多个部门, 也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部专业法律法规,但职能交叉,整合和分工不够明晰,缺乏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难以形成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生物安全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并对制定生物安全法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2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 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align][align=left]       这些要求使生物安全专门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5日生效实施。该法共十章八十八条,涉及七方面主要内容,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根本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align][align=left][b]      二、重点内容解读[/b][/align][align=left]      我国《生物安全法》使用国际上广义的生物安全概念(既包括意外事故,也包括蓄意行为,以及对此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它主要对国家生物安全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作出规定,明确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责任,界定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各方面依法担负起维护生物安全的责任。海关根据目前的职责分工,除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角色执行《生物安全法》外,还要具体执行《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责。 [/align][align=left][b]       一是新增源头管控措施[/b]。《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 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由于本法中的生物因子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其中涉及与卫生检疫监管有关的物质-高风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这填补了《卫生检疫法》的空白,增加了从源头管控生物安全风险的措施。       [/align][align=left][b]       二是出入境监管要求更高[/b]。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海关应对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实施监管,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其中对出入境对象的监管要求,要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 求,这比《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更高。[/align][align=left][b]       三是提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b]。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卫生检疫应建立进出境检疫(包括新发突发传染病) 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结合《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全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国际卫生条例 (2005)》有关口岸核心能力的要求,为我国口岸开展核心能力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align][align=left][b]       四是新增紧急防控措施[/b]。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 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 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这条与《卫生检疫法》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及其实施细则第九条(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 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的规定相比,新增了“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而对于其他防控措施的规定,主体、程序及表述均不一致。[/align][align=left][b]       三、条文连接[/b][/align][align=left][b]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b]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 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align][align=left]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align][align=left]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align][align=left][b]     《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一条[/b]  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 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align][align=left][b]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四条[/b]  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align][align=left][b]      四、典型案例[/b][/align][align=left][b]      案件一[/b]  2015年以来,科技部针对6起针对生物医药企业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国科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未经许可将5165份人类遗传资源(人血清)作为犬血浆违规出境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并销毁该项目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暂停受理该公司涉及我国与人类遗传资源有关的国际合作以及出境活动的申请,并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align][align=left][b]       案件二[/b]  2021年5月24日,长沙海关所属长沙邮局海关在进境邮包中查获两支注射型A型肉毒素,且邮包内未提供相关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海关依法对其做暂扣处理。[/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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