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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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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第六十一条[/b]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align][align=left]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align][align=left]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align][align=left]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align][align=left]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align][align=left]  [b]第六十二条[/b]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align][align=left]  [b]第六十三条[/b]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align][align=left]  [b]第六十四条[/b]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align][align=left]  [b]第六十五条[/b]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align][align=left]  [b]第六十六条[/b]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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