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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2022年学法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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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37, null, left][b]一、立法背景[/b][/p][p=37, null, left]1990年6月2日,我国设立了第一个海关特[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b]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此后,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又先后设立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等5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对外开放中作出了积极贡献。[/p][p=37, null, left]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2019年1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件),赋予了综合保税区要加快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的发展目标,推出了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21项政策措施。[/p][p=37, null, left]海关总署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成综合保税区,推动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6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中综合保税区155个,占比92.8%。综合保税区在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综合保税区数量的不断增加,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尽快出台专门的海关管理办法。[/p][p=37, null, left]海关总署积极回应各界期盼,2022年1月1日以第256号署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综保区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p][p=37, null, left]在《综保区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海关总署坚持开门立法,除征求海关各部门单位意见外,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之初,向南京、天津、上海、厦门、广州、深圳和成都等地的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企业发放了立法调研问卷,征集意见和建议。初稿形成后,又先后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一次是通过各地海关单位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区内企业征求意见,一次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专门征求了负责综合保税区设立审核工作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外汇局的意见。[/p][p=37, null, left][b]二、重点内容解读[/b][/p][p=37, null, left][b](一)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b][/p][p=37, null, left]该办法的核心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比如第三条明确综合保税区实施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第四条明确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明确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明确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p][p=37, null, left][b](二)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b][/p][p=37, null, left]该办法集中体现了散落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政策措施。比如第五条在《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又根据国发3号文件新增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第十八条明确了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下,相关货物进出区时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海关管理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七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海关手续。[/p][p=37, null, left][b](三)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b][/p][p=37, null, left]比如该办法第一条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第十、十七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三十八条对检验作了原则性规定。[/p][p=37, null, left][b](四)预留创新发展空间。[/b][/p][p=37, null, left]比如该办法不再保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的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大、企业多、就业人员数以万计,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对不涉及免税、保税、退税货物及物品的餐饮、日用消费品和充电桩等配套的消费服务设施等有实际需求,为下一步有实际需求的区域预留创新发展空间。[/p][p=37, null, left][b](五)强调协同治理。[/b][/p][p=37, null, left]比如该办法第四十条明确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如食品生产许可等。[/p][p=37, null, left][b]三、条文链接[/b][/p][p=37, null, left][b]《综保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b]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p][p=37, null, left](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p][p=37, null, left](二)检测、维修;[/p][p=37, null, left](三)货物存储;[/p][p=37, null, left](四)物流分拨;[/p][p=37, null, left](五)融资租赁;[/p][p=37, null, left](六)跨境电商;[/p][p=37, null, left](七)商品展示;[/p][p=37, null, left](八)国际转口贸易;[/p][p=37, null, left](九)国际中转;[/p][p=37, null, left](十)港口作业;[/p][p=37, null, left](十一)期货保税交割;[/p][p=37, null, left](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p][p=37, null, left][b]《综保区管理办法》第十条[/b]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p][p=37, null, left]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p][p=37, null, left]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p][p=37, null, left][b]《综保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b]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p][p=37, null, left](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p][p=37, null, left](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p][p=37, null, left](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p][p=37, null, left]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p][p=37, null, left][b]《综保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b]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p][p=37, null, left]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p][p=37, null, left][b]《综保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b]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p][p=37, null, left][b]《综保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b]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p][p=37, null, left]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p][p=37, null, left]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p][p=37, null, left][b]《综保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b]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检测、维修期间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p][p=37, null, left]前款规定货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维修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p][p=37, null, left]更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当一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确需在区外处置的,海关应当按照原零配件的实际状态征税;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需要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p][p=37, null, left][b]《综保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b]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境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区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对与综合保税区相关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p][p=37, null, left][b]四、典型案例[/b][/p][p=37, null, left][b]基本情况[/b]: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内某加工制造企业,主要从事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加工制造业务,其主要原材料是液晶显示屏、集成电路、机构件等。属于加工制造类企业成品内外兼销模式的原料内外采购型。[/p][p=37, null, left][b]政策分析[/b]:该企业主要利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利用进口保税料件生产、加工后的货物销往区外时,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的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为拓展国内市场,该企业承接了国内企业的高清液晶显示器生产订单。按照成品内销关税税率为15%,选择按照料件征收关税,综合关税税率约为3.9%,节约税收成本优势明显。[/p][p=37, null, left][b]成效:[/b]通过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开展内销业务后,2020年该企业内销液晶显示器125.5万台,货值6.69亿元人民币,共节省税金8480.16万元人民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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