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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2022年学法读本---《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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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37, null, left][b]一、一个总附约真能涵盖贸易便利化和靶向监管制度的方方面面,使贸易更为顺畅吗?[/b][/p][p=37, null, left]总附约是现代海关行政当局运行的核心内容。其涉及通关、征说、担保、监管、信息技术、与第三方关系、信息提供与裁决,以及申诉的原则是全球海关通用的原则。总附约也可以作为有用的指南为海关政策制定者们提供参考。[/p][p=37, null, left][b]二、加入《经修正的京都公约》会削弱海关行政当局的自治吗?[/b][/p][p=37, null, left]《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满足这样的定义:好的协定意味着有效的妥协;其结构刚柔相济。它要求履行义务,但也为履行义务提供灵活性和不同的时限:[/p][p=37, null, left]总附约构成了基本的核心和根系,而专项附约则构成可根据所希望的进度或海关行政当局的要求而添加的枝条。[/p][p=37, null, left]过渡性标准条款、指南等新特色有助于政府履行义务,管委会可指导各缔约方制定和管理该协定。[/p][p=37, null, left][b]三、《经修正的京都公约》适用于所有地区吗?[/b][/p][p=37, null, left]《京都公约》的核心原则是为规范和协调海关制度而制定的。它们在每一个加入公约的缔约方关境内都适用,无论其地理位置如何。[/p][p=37, null, left]国际贸易统计数据显示,世界各地的经济和进出口规模都在增长。例如,近十年来南美洲出口增长了8.5%,进口增长了12.5%,增速是世界最高的。[/p][p=37, null, left]《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是协调贸易各种成分的最佳工具,所以能不断巩固和扩大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标准程序所提供的可靠性将促进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p][p=37, null, left][b]四、《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有利于所有贸易方式吗?[/b][/p][p=37, null, left]《经修正的京都公约》为高效而便捷的通关程序制定的原则适用于所有货物和运送这些货物进出关境的所有运输方式(运输工具)。为所有运输工具抵离关境规定的手续也是统一的。[/p][p=37, null, left][b]五、《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有助于政府应对电子商务的新挑战吗?[/b][/p][p=37, null, left]“电子商务”的表述是指安排当今商业往来的方法和交换贸易信息的技术。海关行政当局必须顺应当代商务实践和电子商务可能对海关程序产生的影响,以跟进不断增加的快速高效的货物通关需求。[/p][p=37, null, left]认识到当今商务实践的这些变化和电子商务扮演的角色,《经修正的京都公约》要求各海关,只要成本效益高并对海关和贸易都有效,就应运用信息技术来支持海关操作。[/p][p=37, null, left]公约为行政当局提供了详细的,应用和实施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通关技术的指南,以支持海关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需求。[/p][p=37, null, left][b]六、WCO的所有成员都将接受《经修正的京都公约》,这种预见现实吗?[/b][/p][p=37, null, left]WCO的成员海关用了4年时间来更新并使这一重要法律文件当代化。通过1999年6月的无记名通过该经修正的公约,WCO的151个成员发出了批准这些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新原则和规则的信号,随后又表达了他们努力使之得以完全实施的意愿。[/p][p=37, null, left][b]七、海关行政当局将致力于实施《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所有600条标准条款和建议做法条款,这样的期待合理吗?[/b][/p][p=37, null, left]作为WCO成员成功议定的一个当代契约性工具,《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具有考虑每个行政当局特殊情形的灵活性。同时它也保证各国海关制度的高度一致性。[/p][p=37, null, left]《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新结构提供了一揽子最新的海关制度,但其内容可以分别对待。公约的主约(与通过它和管理它的程序有关)和总附约对各缔约方具有约束力,构成该契约的最低要求。对于确保成为缔约方的各国的制度协调性而言,这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任何缔约方都可以选择接受任何专项附约或章节。[/p][p=37, null, left]这种结构使得缔约方有了选择做出承诺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使得各行政当局既考虑其特殊情况而又不迷失最终加入整个公约的终极目标成为可能。[/p][p=37, null, left][b]八、《经修正的京都公约》适应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吗?[/b][/p][p=37, null, left]刺激经济发展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为达成这一目标,发展中国家必须在国际贸易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p][p=37, null, left]简化过境货物的程序将减少行政障碍,从而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并吸引外国投资。这会导致经济的更大发展。[/p][p=37, null, left]《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是为确保海关能够更有效履职而设计的。[/p][p=37, null, left]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修约期间表现活跃。这样就确保了经修正的条款能考虑到他们的建议并处理他们的特殊关切。[/p][p=37, null, left][b]九、《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实施会允许海关在关注贸易便利化的同时维持其监管吗?[/b][/p][p=37, null, left]《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原则是促进贸易便利化,但也保证海关的法定职能不受损害。任何国际贸易中,货物过境都是最重要的因素,而海关到场是货物过境最基本的法定特色。[/p][p=37, null, left]海关为这些货物提供的快速高效的清关方式反映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p][p=37, null, left]《经修正的京都公约》为在海关有效监管下实施简便、高效、可预见的海关程序提供了一揽子的统一原则。它就是这样,通过在海关监管与税收职能和贸易便利化之间提供一种平衡,来对当代海关行政当局的关键诉求和国际贸易的需求做出响应。[/p][p=37, null, left]经过在海关当局之间协调的、标准而简便的程序,这种保障将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p][p=37, null, left][b]十、《经修正的京都公约》与《京都公约》有什么不同?[/b][/p][p=37, null, left][b](一)缔约方不同[/b][/p][p=37, null, left]《京都公约》的成员仅包括国家和国家的单独关境区,关税/经济同盟(如欧盟)不具备成员资格。但WCO成员、联合国或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员都有资格成为《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缔约方。同时,关税/经济同盟(即统一关境区)可以成为缔约方。[/p][p=37, null, left][b](二)结构不同[/b][/p][p=37, null, left]《京都公约》采取两层结构,即“主约”+附约”。《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则采取了三层结构,即“主约”+“总附约”+“专项附约”。[/p][p=37, null, left][b](三)管理机构不同[/b][/p][p=37, null, left]《京都公约》的管理依赖于WCO的内设机制“理事会”及其“常设技术委员会”,而《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有了独立于WCO的专门的公约管委会,由公约的缔约方组成,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p][p=37, null, left][b](四)内容与条款不同[/b][/p][p=37, null, left]《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更新了《京都公约》各类制度名称和具体内容的表述,并增加了《京都公约》所不具有的内容,如:适用于经授权的人(authorized person)的特殊程序,即AEO制度的雏形;还特别增加了许多现代海关管理的新概念和内容如:风险分析和管理、稽查审计、信息技术的应用等。可见除了贸易便利化之外,《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强调通过海关监管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安全也是其追求的目标。[/p][p=37, null, left]《京都公约》的主约中没有“过渡性标准条款”。它采用“注释”来说明实施公约中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时可供采用的几种可能做法;而《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总附约和专项附约则辅以“指南”来说明各经济体所采用的最佳实践。[/p][p=37, null, left][b](五)约束力不同,协调效果也不同[/b][/p][p=37, null, left]《京都公约》规定,缔约方加入公约时,必须接受至少一项附约,即使缔约方接受了若干项附约,至多只能协调某几项具体海关制度;而《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缔约方即使没有接受任何专项附约,也要受到总附约的约束,在通关、税费、担保、海关监管、海关与第三方关系等制度上必须采取一致的理念和原则,从而保证了缔约方海关法的总体协调性。[/p][p=37, null, left][b](六)生效程序不同[/b][/p][p=37, null, left]《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生效所要求的缔约方数量(40个)要远高于《京都公约》的要求(5个)。[/p][p=37, null, left]综上可知,《京都公约》与《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实际上是同一个主题下两个独立的公约。《经修正的京都公约》不是对原《京都公约》的简单修正或延续,而是另一个新公约。[/p][p=37, null, left][b](七)缔约方身份不能自然延续[/b][/p][p=37, null, left]《京都公约》的缔约方不能自然成为《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缔约方。只有接受《修正议定书》的才能成为《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缔约方。《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制定者无意于让两个不同的公约长期并存,而是希望新公约逐渐替换原公约,因此规定自《修正议定书》生效后,《京都公约》就不再接受任何新的批准书和加入书。这也就意味着原公约的缔约方将逐渐向新公约转移。所以,到2019年12月,《京都公约》的缔约方为64个(最多时为116个),而《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缔约方为120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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