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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省税务普法读本---自贸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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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省税务局在制度创新方面做了哪些有益探索?
2021年3月,为贯彻落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省税务局出台《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税收创新举措》(湘税发〔2021〕21号),提出深挖税收政策潜力、提速出口退税进度、推进管理放权赋能等10条35项具体举措。
2021年9月,省税务局向省自贸办申报“构建出口退税五新体系”“定制服务助力自贸区新办纳税人快速安家”2项制度创新成果,成功入选第一批湖南省自贸区建设制度创新成果。

(二)《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税收创新举措》(湘税发〔2021〕21号)提出哪些税收创新举措?
《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税收创新举措》(湘税发〔2021〕21号)共提出10条35项税收创新举措,具体包括:
一、深挖税收政策潜力:
        1、对长沙、岳阳、郴州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行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黄花机场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城陵矶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3、在长沙、岳阳、郴州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4、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优先办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5、重点围绕二手设备出口退税、深加工结转退税、停止代征进口租赁设备增值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完善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退出机制等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调查研究,向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提出政策调整或试点推行的意见建议。
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6、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全面落实普惠性税费政策,支持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开放发展等产业性政策,以及与自贸试验区关联较大的区域性政策。
        7、围绕自贸试验区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航运物流、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布局,按照“一类一策”原则,梳理发布自贸试验区税费政策指引,线上线下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确保税费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
        8、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及时监测政策落实情况,帮助自贸试验区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税费优惠政策。
三、提速出口退税进度:
        9、对自贸试验区内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正常退税办理实行“即报即办”。
        10、将出口退税电子化退库的企业范围扩宽至由市州税务局审批退税的外贸企业,实现全部出口企业全流程电子化退税。
        11、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覆盖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
        12、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结时间比税务总局规定时限提速50%以上。
四、完善发票管理模式:
        13、自贸试验区内新办生产企业比照执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领用激励措施,在申请领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主管税务机关按需供应、即时办结;设立满12个月后,按照纳税信用评定等级办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
        14、对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15、对新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五、推进管理放权赋能:
        16、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税务机关核准权一律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17、下放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查询部分权限,为片区税务局自主开展制度创新强化数据支撑。
        18、长沙、岳阳、郴州市税务局可按照便于服务管理、财政利益稳定等原则,统筹调整自贸试验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六、深化办税便利改革:
        19、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推行办税事项“先办后审”清单制度。
        20、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自贸试验区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
        21、自贸试验区纳税人2021年纳税缴费时间比上年再压减10%以上。
        22、片区办税窗口要开辟办税服务专窗或绿色通道,优先为自贸试验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23、在自贸试验区推行税收执法“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24、在自贸试验区试行税务行政处罚统一裁量基准,对常见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量化并统一处罚金额标准。
        25、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的新型税收管理方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除涉及重大举报及市级以上税务部门发布的中高风险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八、强化税企沟通联系:
        26、推动构建亲清税企关系,省、市税务局定期举行自贸试验区企业座谈会,市、区税务局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在权限范围内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策”。
        27鼓励自贸试验区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探索推行税收事先裁定制度。
        28、根据自贸试验区“走出去”纳税人需求,提供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解决跨境税收疑难问题。
        29、纳税服务热线设置咨询专岗,安排业务骨干解答自贸试验区相关办税咨询。
九、加强经济运行监测:
        30、在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对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纳税人缴费人加注身份标识,强化系统功能支持,及时统计监测税费数据。
        31、定期开展自贸试验区专题税收经济分析,立足税收视角跟踪自贸试验区运行动态,积极发挥以税咨政作用。
        32、向财政、发改、科技等部门共享支持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研发、高层次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财政奖补政策所需税收数据。
十、激发制度创新活力:
        33、省级层面研究出台税收服务管理创新举措,需要先行先试的,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自贸试验区主动探索税收服务管理创新举措,需要省级层面同意的,积极给予支持。
        34、落实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大胆试、大胆闯,激励广大税务干部担当作为。
        35、及时总结挖掘、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税收制度创新典型经验,辐射带动全省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三)为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省税务局首次在自贸区内实施的税收创新举措有哪些?
为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省税务局首次在自贸区内实施的税收创新举措共计15项,具体包括:
(1)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优先办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2)重点围绕二手设备出口退税、深加工结转退税、停止代征进口租赁设备增值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完善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退出机制等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调查研究,向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提出政策调整或试点推行的意见建议。
(3)围绕自贸试验区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航运物流、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布局,按照“一类一策”原则,梳理发布自贸试验区税费政策指引,线上线下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确保税费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
(4)对自贸试验区内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正常退税办理实行“即报即办”。
(5)将出口退税电子化退库的企业范围扩宽至由市州税务局审批退税的外贸企业,实现全部出口企业全流程电子化退税。
(6)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结时间比税务总局规定时限提速50%以上。
(7)自贸试验区内新办生产企业比照执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领用激励措施,在申请领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主管税务机关按需供应、即时办结;设立满12个月后,按照纳税信用评定等级办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
(8)对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9)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税务机关核准权一律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10)下放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查询部分权限,为片区税务局自主开展制度创新强化数据支撑。
(11)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推行办税事项“先办后审”清单制度。
(12)推动构建亲清税企关系,省、市税务局定期举行自贸试验区企业座谈会,市、区税务局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在权限范围内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策”。
(13)纳税服务热线设置咨询专岗,安排业务骨干解答自贸试验区相关办税咨询。
(14)在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对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纳税人缴费人加注身份标识,强化系统功能支持,及时统计监测税费数据。
(15)省级层面研究出台税收服务管理创新举措,需要先行先试的,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自贸试验区主动探索税收服务管理创新举措,需要省级层面同意的,积极给予支持。

(四)截至2022年4月,国务院已经发布的278项制度创新成果和最佳实践案例,涉及税务部门的共有多少项?
(1)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
(2)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
(3)网上自主办税;
(4)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
(5)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
(6)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
(7)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
(8)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9)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
(10)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
(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
(12)以信用为核心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13)涉税执法容缺容错机制;
(14)试行“两无一免”简化退税流程。

(五)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哪些改革创新措施?
(1)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研究论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
(2)出台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
(3)允许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

(六)什么是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出口企业从国外购入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等制成成品,由出口企业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进口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出口企业。其中进口料件享受保税政策。

(七)什么是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等,必要时提供设备,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加工企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其中,进口料件、设备享受保税政策。

(八)什么是保税维修?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模式是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规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其中,进口货物享受保税政策。

(九)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方式包括哪几种?
(1)纸质申报。
(2)无纸化申报。截至2022年4月1日,无纸化申报已覆盖自贸区内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
(3)出口退税信息化系统。包括单机版和在线版,其中单机版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并免费发放给企业使用的,在线版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方式实现。

(十)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无纸化管理的申请: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十一)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内哪些企业可享受出口退(免)税“即报即办”服务?
对自贸试验区内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从事影视产品的出口企业、先进制造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正常退税办理实行“即报即办”,企业退税资金最快可1日到账。

(十二)出口已使用过的二手设备免退税申报如何办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十三)出口企业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证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适用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按照内销货物征税。放弃适用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不得再申请免税。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十四)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五)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由哪级税务机关核准?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核准机关。

(十六)什么是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截至2022年4月1日,我省已在省内所有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1)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2)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①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③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④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3)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①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②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③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4)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①离境出口的货物;
②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③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6)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7)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十七)什么是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政策适用范围包括:
(1)启运港。启运港为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
(2)离境港。离境港为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
(4)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经停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加装货物,但不得经停除上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在上述港口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4)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6)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十八)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③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3)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4)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5)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
对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本政策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十)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二十一)出口企业发生易货贸易如何申报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发生易货贸易,不需要收汇即可申报出口退(免)税,具体退(免)税处理办法参照自营出口的退税方式办理。出口报关的监管方式为0130易货贸易。

(二十二)什么是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政策?
支持自贸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政策试点是《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管理规定,对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或者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都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进料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出口企业凭海关深加工结转信息申报出口退税,对下游结转企业开具出口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下游企业加工成品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时,按照进料加工方式办理出口退(免)税。目前,该项政策尚未得到国家批准在湖南自贸试验区试点。

(二十三)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政策?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二十四)什么是“送政策 保主体 促成长”服务小微出口企业专项行动?
“送政策 保主体 促成长”服务小微出口企业专项行动是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联合开展的一项“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行动,该行动面向省内符合条件的小微出口企业,为企业提供政策性保单、海外资信共享、融资配套、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等服务。

(二十五)自贸区内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如何办理?
(1)自贸区内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③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报表。
④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且不影响税务机关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先通过网络提交申请,后续补齐书面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核批准。
已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或税款抵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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