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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省税务普法读本---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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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③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④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申报表填列
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通过下拉菜单填报相关情况;
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A107012表归集的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加计扣除相关行次。


[b](十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①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②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③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申报表填列
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通过下拉菜单填报相关情况;
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相关情况。


[b](十四)延续实施并扩大“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适用主体范围[/b]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3.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第1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b](十五)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

2.优惠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是指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享受条件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其他条件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条件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按有关规定办理。


[b](十六)延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b]

1.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2.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享受条件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b](十七)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b]

1.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2.措施内容
(1)拓展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事项。在湖南自贸区内试点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服务前置,将目前在出口退 (免)税申报后开展的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提前至出口退 (免)税申报之前开展。
(2)优化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服务,加快新办企业出口退税进度。出口企业整体迁移的,继续保留原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湖南自贸区内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按规定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后,可按上一级管理类别加快办理出口退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新办外贸企业收齐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办理出口退 (免)税申报。
(3)辅导出口企业“快收单早申报”。
(4)扩大“即报即办”范围。持续做好一类企业、影视文化企业出口退税“即报即办”,同时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纳入“即报即办”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出口企业退 (免)税申报的无疑点业务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5)严格落实“限期办结”。严格按照出口退 (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企业无疑点业务退税限期办结。对有疑点业务在调查确认无问题后限期办结。
(6)持续推进无纸化申报。在全省一、二、三类出口企业中推进无纸化申报,实现除四类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全覆盖”。
(7)逐步推进无纸化单证备案。出口企业可以自愿采取以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以电子数据保存相关备案单证。
(8)逐步推进出口发票电子化。积极引导出口企业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替出口发票。同时符合规定的出口发票也可以继续使用。
(9)简化出口退 (免)税报送资料,坚决杜绝额外增加退税资料报送。
(10)畅通出口企业申报渠道。进一步完善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功能,结合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为出口企业提供多种免费申报渠道。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湘税发〔2022〕21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按有关规定办理。


[b](十八)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政策[/b]

1.享受主体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优惠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享受条件
(1)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2)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②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③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4.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及享受。


[b](十九)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b]

1.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相关条件,条件详情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4.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及享受。


[b](二十)延续实施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③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④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⑥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⑦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者D级。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了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申报表填列
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通过下拉菜单填报相关情况;
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类)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8.1行。


[b](二十一)延续实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符合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享受条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2年第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b](二十二)延续实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招用符合条件重点群体的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享受条件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2年第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b](二十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b]

1.享受主体
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享受条件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时间为婴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4.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符合条件开始,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APP等方式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的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b](二十四)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b]

1.享受主体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2.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3.享受条件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b](二十五)延续实施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纳税人在2021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2021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按有关规定办理。


[b](二十六)延续实施支持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补助和奖金免于申报,将支付人员和名单留存备查。
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b](二十七)延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b]

1.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2.优惠内容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3.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b](二十八)延续实施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b]

1.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2.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享受条件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b](二十九)延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b]

1.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2.优惠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享受条件
可享受优惠的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b](三十)延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b]

1.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2.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享受条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本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b](三十一)部分乘用车减征车购税优惠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购买乘用车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3.享受条件
(一)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
(二)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三)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四)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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