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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省交通运输普法读本---第九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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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第九章 监督检查[/b][align=left]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align][align=left]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align][align=left]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align][align=left]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align][align=left]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align][align=left]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align][align=left]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align][align=left]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align][align=left]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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