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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省交通运输普法读本---第七章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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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第七章 救助[/b][align=left]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align][align=left]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align][align=left]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align][align=left]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align][align=left]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align][align=left]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align][align=left]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align][align=left]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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