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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财政普法读本---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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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五章 附 则[/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align][align=left](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align][align=left](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align][align=left](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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