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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省交通运输普法读本---第五章 渡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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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第五章 渡口管理[/b][align=left]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align][align=left]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lign][align=left](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align][align=left](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align][align=left](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align][align=left]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align][align=left]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align][align=left]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align][align=left]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align][align=left]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align][align=left]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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