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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2022年普法读本---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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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第二百一十九条[/b]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b]第二百二十条[/b]  本细则所称“情节轻微”,是指社区矫正对象首次或者非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且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负面影响的情形。

[b]第二百二十一条[/b]  本细则所称“情节严重”,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多次或者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恶劣负面影响的。

[b]第二百二十二条[/b]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之前制定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b]第二百二十三条[/b]  本细则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共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印发的《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湘司发〔201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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