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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2022年普法读本---第七章 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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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第一百九十三条[/b]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终止:
(一)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
(三)死亡的。

[b]第一百九十四条[/b]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死亡后,应当及时填写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及执行地人民检察院;被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还应当同时抄送其存放或者接收档案的看守所、监狱。
社区矫正对象因法定终止社区矫正情形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或者因犯新罪、漏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提请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终止。

[b]第一百九十五条[/b]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应当在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进行个人总结。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奖惩事项、心理测试等情况,对其矫正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如实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作出书面鉴定,并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b]第一百九十六条[/b]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或者被赦免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并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抄送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向存放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抄送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由其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b]第一百九十七条[/b]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被赦免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组织解除矫正宣告。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解除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
禁止令先于社区矫正执行期满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单独组织禁止令执行期满宣告。

[b]第一百九十八条[/b]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日期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解除矫正日期不顺延,解除矫正宣告可以延迟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进行。
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到场办理解除矫正手续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其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中做好记录。

[b]第一百九十九条[/b]  解除矫正宣告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读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期满鉴定意见;
(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或者被赦免,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三)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四)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五)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b]第二百条[/b]  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强制措施在矫正期满之日仍未解除,且无终止矫正情形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时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b]第二百零一条[/b]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录入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安置帮教工作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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