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6|回复: 0

湖南省司法厅2022年普法读本---第二章 核实居住地与调查评估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回帖

30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30
发表于 2022-7-24 00: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第一节 确定执行地[/b][/align]
[b]第十七条[/b]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当地不适合作为执行地的,可以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执行地变更。

[b]第十八条[/b]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通过委托调查、实地查访等方式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可以征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充分考虑实际执行条件。必要时,可以听取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如实报告其居住、工作、生活来源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b]第十九条 [/b]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或者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固定住所:
(一)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地购有(自有)房产,并能出具产权证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地租用房子,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六个月以上合同的;
(三)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地借用他人住房,产权人能出具六个月以上借住书面承诺的;
(四)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本人取得当地居住证或者用工单位愿意为其提供居住六个月以上担保的;
(五)本人取得当地居住证的;
(六)能够提供所在地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且就学期间在校居住的;
(七)符合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原则,能够认定为固定住所的其他情形。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愿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维持正常生活的经济支持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固定生活来源。

[align=left][b]第二节  调查评估[/b][/align]
[b]第二十条[/b]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罪犯提请假释的,监狱应当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对罪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

[b]第二十一条[/b] 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时,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应当向被告人或者罪犯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委托函。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检察院。
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注明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案由、委托调查事项以及委托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和接受委托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调查评估手续,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得接收委托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转递的委托调查材料。

[b]第二十二条[/b] 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评估时,应当附起诉书或者自诉状;监狱、看守所委托时,应当附判决书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附相关医学诊断材料。

[b]第二十三条[/b]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后,查明被告人或者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或者被告人、罪犯的姓名不真实、身份不明等原因导致无法开展调查评估的,应当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说明情况,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b]第二十四条 [/b]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及时组成两人以上的调查评估小组,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加。

[b]第二十五条 [/b] 调查小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问卷调查、个别约谈以及实地查访等方式进行调查。相关单位、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个人应当为调查评估提供必要的协助。
调查评估内容包括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

[b]第二十六条[/b]  调查评估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调查对象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录音、摄像。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加盖公章。

[b]第二十七条[/b]  调查评估小组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如实填写调查评估报告,连同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b]第二十八条 [/b]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调查评估审议机制,听取调查评估小组意见,对调查评估报告、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进行集体审议,综合社会危险性高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大小等因素提出调查评估意见。

[b]第二十九条[/b]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评估,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调查评估意见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与委托单位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b]第三十条 [/b]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情况,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说明。对未采信调查评估意见的,在裁判或者决定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函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将裁判、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b]第三十一条[/b]  对调查事项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同一案件,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六个月内一般不接受重复委托调查评估。
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不再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b]第三十二条[/b]  委托机关和接受委托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得泄露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信息、个人隐私、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等信息。

[b]第三十三条[/b]  罪犯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在征求拟确定为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后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做保证人的,可以由其居住的村(社区)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和拟确定为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保证书。

[b]第三十四条 [/b] 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与保外就医对象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b]第三十五条[/b]  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社区矫正对象按照规定履行定期病情复查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b]第三十六条[/b]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督促保证人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发现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取消其保证人资格。

[b]第三十七条[/b]  对保证人丧失保证人条件、被取消保证人资格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保证义务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限期提出新的保证人,并对新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确定新的保证人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Discuz! X

GMT+8, 2025-9-6 06:51 , Processed in 1.233305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