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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2022年普法读本---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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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为电动车充电的,依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消防档案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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