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4|回复: 0

2022读本•邵阳市地方性法规学习导读---三、守护一江碧水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回帖

30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30
发表于 2022-7-23 23: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立法概况[/b][/align][align=left]一座城市,因水而灵动。一片文明,因水而昌盛。邵水,绵亘在衡邵干旱走廊的黄金水道,蜿蜒 110余公里,滋润着大地,富庶着宝庆千里沃野,孕育着邵阳代代才人。宝庆府,也因此成为湖湘文化的一张亮丽名片。然而,有一天,人们突然发现邵水“病了”,水污染防治的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还我一江碧水,守护梦里家园,成为邵阳儿女的深情呼唤。近年来,邵水污染情况有所好转,水质总体良好,但管理机制不畅、排污设施滞后、沿岸居民的生态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align][align=left]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邵阳市委高屋建瓴,坚决贯彻实施“三大攻坚战”,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宁要速度放缓的高质量发展,不要以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跃进式发展,以坚定决心和超强力度,立法保护一江碧水。2018年初,《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作为邵阳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规被摆上了议事日程。[/align][align=left]《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 2019年 7月 26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 9月 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施行。[/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主要内容导读[/b][/align][align=left]1.河长制——邵水从此有了自己的“父母官”[/align][align=left]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邵阳市建立健全了河长制,明确了各级河长职责和工作要求,持续开展巡河工作,利用“一村一辅警”平台,首创“一河一警长”工作机制,并开展“电视问政”,促进了邵水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为此,《条例》对河长制的工作运行机制、“六大任务”的落实、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河长应当加强对邵水流域的日常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行邵水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邵水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align][align=left]2.民间河长在行动[/align][align=left]2016年 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2018年 10月,为推动河长制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水利部出台《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民间河长的引导,发挥民间河长在宣传治河政策、收集反映民意、监督河长履职、搭建沟通桥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align][align=left]在邵阳,就有一批来自社会各界的民间河长,他们是监督员、信息员、宣传员,协助并监督河长实施环保治理,收集、反馈河流环境、流域治理等信息,开展环保宣传,引导更多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条例》明确规定,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邵水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邵水的义务,有权对妨害邵水保护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邵水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align][align=left]3.问责追责成为常态[/align][align=left]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条例》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align][align=left]4.河道保洁,“握指成拳”全力推进[/align][align=left]河道保洁是邵水日常治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立法前除市区河段有城管部门进行适当保洁外,其他河道没有落实日常保洁工作,河道两岸垃圾、废弃物繁多,河道内漂浮物、动物尸体等也时常存在,统一清理难度大。[/align][align=left]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规定,邵水流域城区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转运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他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邵水流域水库、大坝、水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不得向下游排放。打捞的漂浮物、有害藻类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只有相关单位都动员起来,才能“握指成拳”,全力推进河道保洁工作![/align][align=left]5.消除“龙须沟”,向城市黑臭水体宣战[/align][align=left]2016年,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市本级城区水体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共排查出邵水、红旗河、枫江溪、龙须沟、洋溪沟等黑臭水体。[/align][align=left]弯弯的河流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一头连着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水环境就是保障民生,改善水环境就是改善民生。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邵阳市对黑臭水体展开了综合治理,在经过严格控源截污、面源治理、清淤疏浚、治水修岸、配套城市基础设施、控制雨水径流等一系列硬核治理措施后,昔日的“龙须沟”今日清水流淌,它们终于脱去了“黑臭”的外衣。为了使黑臭水体整治成为长效机制,《条例》规定,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位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整治期间内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align][align=left]6.捕捞“四禁”,破解“无鱼”之困[/align][align=left]2020年 1月 3日,“长江白鲟没有进入 2020年”的消息登上了网络热搜。对于长江白鲟,很多人“从未遇见,听闻已是永别”。过去几十年粗放式的发展使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据农业农村部统计,长江流域濒危鱼类物种达到 92 种,濒危物种接近 300种。为破解“无鱼”之困,《条例》规定对邵水设置禁渔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地笼、板罾、潜水鱼枪等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垂钓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在《条例》中特别强调了“禁止使用地笼、板罾、潜水鱼枪等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主要是这些渔具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比如地笼,因拦截面积大、网目小,对于幼鱼也会一网打尽,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生态平衡。《条例》规定的这些制度实施后,“江鲜”“河鲜”将会成为我们餐桌上的“稀有品”,牺牲个人的口腹之欲,换来江河“有鱼”,这是值得的。[/align][align=left]7.人工增殖放流,实现“以鱼净水、以鱼调水”[/align][align=left]渔业是邵阳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产业。邵阳市水域资源丰富,全市总水域面积为 109.8万亩,可养鱼水面 51.4万亩,全市水产品产量已超 10万吨。近年来,因捕捞量过大等原因,渔业资源受到破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此,邵阳市自 2004年起,连续实施渔业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鱼种 3亿多尾。人工增殖放流对进一步修复渔业资源,推进各类水域种群结构的恢复和壮大,实现“以鱼净水、以鱼调水”的生态治理模式有积极作用。[/align][align=left]《条例》规定,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科学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鼓励单位及个人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单位及个人自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align][align=left]8.清“四乱”,维护河道健康[/align][align=left]人民群众普遍反映邵水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比较突出,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做出以下规定:一是要求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并设置标识;明确河道管理范围的七项禁止行为。二是要求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巡查制度。对河道范围内已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要求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是要求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邵水流域河道清淤计划,开展河道清淤。四是实行严格水利工程监管制度,严格按照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开展建设和养护。[/align][align=left]同时,由于邵水本身的流量及水量自然不足,现有的水电站运行效果并不明显,流域内中小水电站的设置已经饱和,而新增水电设施对水量及河道生态均有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条例》规定禁止新增水电站,并逐步淘汰和退出落后、废旧水电工程。[/align][align=left]9.“严”字当头,筑牢邵水保护法治堤坝[/align][align=left]《条例》以保护生态安全这一基础价值为基调,重点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与相关法律融合衔接,形成了严密且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体现了“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邵水流域生态环境”的立法指导思想。就行政法律责任的设计,《条例》主要是针对邵水流域突出问题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一是处罚的行为[/align][align=left]与邵水流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紧密相关,如非 法 侵 占 河 湖 水 域 岸 线、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都是邵水流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二是填补已有立法在相关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如在邵水流域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等方面,其他法律未设置法律责任,而《条例》进行了具体规定,填补了这一块法律责任空白,体现了《条例》保护邵水,“严”字当头的思想。[/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聚焦立法热点[/b][/align][align=center]小水电:是否要全面禁止?[/align][align=left]【立法背景】二十世纪中叶,泉州市永春县作为小水电发祥地,成为全国小水电的一面红旗,开启了全国小水电建设先河。小水电的建设,推动了贫困山区的经济发展,一度成为“贫困山区致富的曙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水电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老旧水电站破坏生态,影响民生,存在安全隐患。[/align][align=left]邵阳市水电资源丰富,共有并网小水电站 624座。精准调度小水电站顶峰补缺是邵阳市应对寒潮,保障群众安全过冬的重要举措。夏季是用电高峰,生产生活用电居高不下,在国家电力总体不足的情况下,邵阳市的小水电能够及时补给,缓解燃眉之急。由此可见小水电为邵阳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是邵阳市小水电和全国其他地方的小水电一样,存在破坏生态、影响行洪安全、资源成本过大等各种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考验着邵阳人的智慧。[/align][align=left]【群众观点】一部分人主张全面禁止小水电,他们认为:小水电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开发程度高,全市水能资源的开发接近饱和,个别河流过 度开发,影响水生态、水景观。二是安全隐患多,小水电开发较早,早期农村水电站设施设备老化、防洪标准偏低、运行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容量小效益差,邵阳市装机容量 1000千瓦以下电站占总数的五分之四,装机容量 200千瓦以下电站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农村小型水电站经济效益较低。四是用水矛盾相对突出,引水式水电站占总数的五分之四,调节性能低,丰枯变化大,一些电站灌溉、供水等功能无法统筹兼顾。所以,应禁止新水电项目上马,原有水电站逐步取消。[/align][align=left]一部分人反对关停小水电站,他们认为:水电能是绿色环保无污染的能源,国家鼓励开发水能,水利规划中也有相关内容,不能一概将小水电定性为生态祸害。邵水流域全面禁止新增水电站不妥。禁止小水电会导致用电紧缺,影响居民生活,影响邵阳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align][align=left]【邵阳方案】考虑到邵水本身的流量及水量自然不足,现有的水电站运行效果并不明显,流域内中小水电站的设置已经饱和,而新增水电设施对水量及河道生态均有一定程度的破坏,且流域内邵东、新邵等地并无新增水电建设项目需求。综合各种因素及环保要求,禁止新建水电站符合实际情况及绿色发展需求。因此,《条例》设置了“邵水流域禁止新增水电站,逐步淘汰和退出落后、废旧水电工程”的规定。[/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法治名言[/b][/align][align=left]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align][align=right]——《韩非子·心度》[/align][align=left]其含义是:法度应顺应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社会才能治理得好;社会治理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取得成效。[/align][align=left]法因事而立,因事而废。立法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是顺应时代要求而做出的重大政治活动,立法保护邵水,是时代所需。[/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以案释法[/b][/align][align=left]2021年 6月,邵东市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 2名。[/align][align=left]6月 12日,红土岭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桐江河梅子坝下游河段,有人在河里放地笼网捞鱼。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发现嫌疑人已弃网逃离。经认定,该地笼网属于禁用的捕捞工具。派出所民警大量走访排查取证,于 19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平、李某昆抓获归案。[/align][align=left]经审讯,6月 9日,刘某平用五个地笼网到桐江河梅子坝的下游处非法捕捞水产品。6月初,李某昆使用地笼网多次到桐江河梅子坝的下游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现该两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刘某平、李某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禁止捕鱼,同时规定不得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align][align=left]2020年 3月 13日,邵东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邵水流域邵东境内禁止捕捞的通告》(邵东政发〔2020〕3号),宣布从 2020年 3月 1日至 2030年 2月 28日,邵水流域邵东境内全面禁止捕捞。刘某平、李某昆在禁止捕捞的邵水流域邵东市境内捕捞,且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立法博览[/b][/align][align=center]赤水河流域立法:一水连三省,一“法”治三地[/align][align=left]治国先治水,水治方兴邦。从古代的大禹治水,到近现代的兴修水利、南水北调,再到现在落地全国的“两山论”,“治水”的含义经过历史变迁而不断刷新。赤水河发源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银厂村,流经云南省昭通市、贵州省毕节市和遵义市、四川省泸州市,干流全长 436.5公里,流域面积 2.04万平方千米。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珍稀特有鱼类的重要栖息地,赤水河有生态河、美景河、美酒河、英雄河的美誉。近年来,赤水河沿岸毁林开荒、无序取水、污水直排、垃圾矿渣占用河床、超规划无序网箱养鱼等现象十分突出,流域水质持续恶化,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河流一度处于生态灾难的边缘。然而,治理赤水河并非一省一市的“家务事”,需要运用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一盘棋”共治共理。[/align][align=left]2013年 6月,云贵川三省环保部门签署三省交界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议,将赤水河流域跨省界断面、省界分水线作为省与省之间双方监控、监管的重点,执行省省联合环境执法制度。2017年 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赤水河流域成为唯一开展跨省试点的区域。2021年 5月 27日至 28日,云南、贵州和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共同保护决定》)以及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于 7月 1日起同步实施。[/align][align=left]云贵川三省以“共同保护决定 +条例”的立法模式开启了共护赤水河的新篇章——《共同保护决定》主要围绕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共性问题,由三省作出承诺;三省各自的条例侧重细化和落实,体现地方立法特色和可操作性。这种立法组合精准、科学地回应了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制度赤字”,细化衔接了上位法《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有效破解“上游保护下游污染”“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问题,以“1+1> 2”的效果进一步激活高质量发展的源头活水。[/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center][b]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b][/align][align=left](2019年 7月 26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 9月 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一章 总 则[/align][align=left]第一条 为了加强邵水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align][align=left]第二条 邵水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邵水,是指邵东县双凤乡回龙峰西北麓至邵阳市区沿江桥的干流及石坝河 (又称落水河 )、槎江、西洋江(又称龙山河)、檀江、红旗河等支流。[/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邵水流域,是指本市境内降雨汇入邵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邵水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邵水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并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邵水保护职责。[/align][align=left]邵水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工作负责,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align][align=left]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邵水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邵水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邵水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邵水保护有关工作。[/align][align=left]邵水保护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align][align=left]第四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工作。[/align][align=left]第五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邵水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为修复和改善邵水生态系统受到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align][align=left]第六条 邵水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align][align=left]河长应当加强对邵水流域的日常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行邵水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邵水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align][align=left]第七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邵水保护。[/align][align=left]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邵水的义务,有权对妨害邵水保护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责任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一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align][align=left]对邵水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align][align=left]第八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邵水保护工作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依法接受监督。[/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align][align=left]第九条 邵水流域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align][align=left]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邵水流域县(市、区)实际情况进行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align][align=left]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align][align=left]第十条 邵水流域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邵水河道及两岸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批准要求设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标准及要求。[/align][align=left]禁止单位和个人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align][align=left]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工作。[/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新城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逐步扩大雨水、污水分流覆盖范围。[/align][align=left]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污水达标排放。[/align][align=left]公共排污管网不能覆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在线检测监控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现污水达标排放。[/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邵水流域城区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转运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他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align][align=left]邵水流域水库、大坝、水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工作。[/align][align=left]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不得向下游排放。打捞的漂浮物、有害藻类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位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整治期间内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城镇供水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重点监测邵水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河道控制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align][align=left]水质监测数据作为邵水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与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三章 生态保护[/align][align=left]第十五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邵水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邵水水源地、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加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作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水土流失。[/align][align=left]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邵水流域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生态公益林和改变湿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砍伐林木、占用湿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流域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编制水土保持年度公报;组织对邵水流域内水库和山塘的保护、整治、清淤,增强水源涵养和水量调蓄能力,改善农业灌溉条件和小流域水环境。[/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 邵水流域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取用水控制指标,统一规划、利益兼顾,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align][align=left]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并依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align][align=left]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支持水循环利用。[/align][align=left]第十九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科学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align][align=left]鼓励单位及个人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单位及个人自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align][align=left]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邵水流域福寿螺、凤眼莲、水葫芦等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的监测、预警与防治。[/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地笼、板罾、潜水鱼枪等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align][align=left]每年的 3月 1日至 6月 30日为禁渔期;邵水设置禁渔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align][align=left]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垂钓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四章 河道管理[/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 邵水流域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邵水流域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align][align=left]邵水河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并设置标识。[/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条 在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二)围垦河流,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三)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四)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五)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养殖活动;(六)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七)其他危害河道的行为。[/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巡查制度,除必要的防洪排涝、灌溉等公共设施外,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align][align=left]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邵水流域河道清淤计划,开展河道清淤,清淤方案应当经水行政、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并做好淤泥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工作。[/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条 邵水流域的水利工程严格按照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开展建设与养护。[/align][align=left]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泄洪闸、冲沙闸等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align][align=left]邵水流域禁止新增水电站,逐步淘汰和退出落后、废旧水电工程。[/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五章 法律责任[/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邵水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内容,未按规划要求开展建设、保护的;(二)不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三)不遵守河道管理规定,违规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的;(四)不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align][align=left]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垂钓等活动,未做好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围垦河道,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align][align=left]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六章 附 则[/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施行。[/alig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Discuz! X

GMT+8, 2025-9-5 21:42 , Processed in 1.478059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