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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2022年普法读本---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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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责任。资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资江流域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align][align=left]资江流域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align][align=left]向资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保证其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管网的水质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纳管标准。[/align][align=left]资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资江流域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align][align=left]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河排污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管理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监测。[/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砷和锑等重金属污染进行综合防治。[/align][align=left]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对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废渣、废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已造成污染的,承担环境修复责任。[/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align][align=left]城镇污水管网能够延伸到农村区域的,应当将农村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align][align=left]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进行处理。[/align][align=left]第十五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治理。[/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 资江流域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账,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 在资江流域的船舶应当依法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污染物和废弃物。[/align][align=left]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港口、码头等场所合理规划和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align][align=left]第十九条 在资江流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项目等开发活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承载力进行论证评估,符合防洪、通航、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不得损害资江流域生态环境。[/align][align=left]资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域上不得经营餐饮业。[/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科学划定河道保洁范围,保障河道保洁经费,建立河道保洁考评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对资江流域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等进行清理打捞。[/align][align=left]资江流域航道枢纽、水电站、水库、大坝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等的清理打捞工作。[/align]打捞的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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