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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读本•邵阳市地方性法规学习导读---二、拓宽城市绿色空间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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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立法概况[/b][/align][align=left]一条条绿树成荫的街道,一片片花草相映的绿地,一个个贴近自然的公园,一处处优雅别致的园林小景……一抹抹新绿扬扬洒洒,把整个城市装点得生机勃勃,“怎么走也走不出绿色,怎么走也走不出花海,怎么走也走不出美丽,怎么走也走不出幸福……”,生态宜居已成为现代城市发展中最动人的底色。绿地,作为“城市绿肺”,对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来说功不可没。一个城市的“颜值”高低与宜居指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绿肺”的健康度与肺活量。要想建成生态宜居城市,就必须守护好“城市绿肺”,让城市更加“绿色化”。[/align][align=left]邵阳市在 2017年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后,沿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森林城市、全国园林城市的新目标奋勇前进。出台城市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成了必然。[/align][align=left]《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 2018年 7月 31日邵阳市第 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 9月 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 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主要内容导读[/b][/align][align=left]1.向社会公布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align][align=left]出门有蓝天、绿地、花园、河湖,可健身、休闲、游玩、亲近自然……如今,越来越多的邵阳市居民希望能享受到这样的生活。但是,长期以来,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与邵阳市的发展未能同步,与其他的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不配套。特别是对于城区改造或近郊旧村改造区域,房与房之间园林绿化面积规划得较少,或者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让园林绿化规划方案难以落实;许多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小区,还因居民汽车的骤增而毁掉绿化作停车场,使原本就很少的绿化遭遇灭顶之灾;还有许多城市道路因加宽而砍掉或挖掉原有道路树木,更减少了城区的绿化面积。同时,在规划过程中,人造景观偏多,没有充分发挥自然景观在城市园林设计中的作用,没有体现出城市自身的特色。城市建成区面积迅速扩张,绿化面积同步增长滞后,造成绿地率下降。对于规划的不重视和规划本身强制性的欠缺导致问题日趋严重。[/align][align=left]为此,《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修改、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在确保城市绿地总量不减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这就意味着,绿地范围控制线一经确定,只有在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时,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且要按照“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偿新的规划绿地。[/align][align=left]2.全民义务种树,彰显邵阳市特色[/align][align=left]邵阳市是湖南省唯一一个所有县(市)都申请创建森林城市的市州,明确规定每年上班的第一天和 3·12植树节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固定开展时间,市级领导干部带头参与,以上率下,将“全民义务植树 共建国家森林城市”主题植树活动向纵深推进。各县市区均以创建森林城市为抓手,全面深化推进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align][align=left]3.硬核操作,开发商见缝插针式的补救做法不灵了[/align][align=left]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早在 1979 年,当时的中国城市建设总局提出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于 1985 年达到 30%,2000 年应提高到 50%。邵阳市公园绿地面积主要来源于东塔公园、城南公园、紫薇公园等几处较大的公园,而街头绿地、小区游园等严重不足。近年来的绿化建设使得城市绿化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绿地率依然低下,城市绿化面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目前城市绿化最大的难题是城区缺少可绿化土地,并且现有的绿地面积也因多种因素不断受到蚕食。为了保证城市绿地率,《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align][align=left]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新旧城区、主次干道、居住区、公共服务场所等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align][align=left]这意味着,如果开发方案设计中绿地率不达标的,规划部门将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时,发现不达标的,也不予通过验收。开发商见缝插针种树栽草来满足绿地率的补救做法再也行不通了。 [/align][align=left]4.优先选用乡土树种植成为硬规定[/align][align=left]法国梧桐是世界公认的“行道树之王”,但 10多年前在邵阳市“惨遭”厄运,号称“湖南最美一条街”的红旗路上法国梧桐被悉数砍伐,仅在中心路上留下数十株以资纪念。为何?梧桐树春秋两季都有飞絮,影响居民健康。近年来,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将油麻藤和栾树等极具观赏性的野生绿化资源转变为具有邵阳特色的常规绿化品种。实践证明,优选乡土树种,保持植物多样性是绿化首选。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符合本市气候条件和地域特点的树种规划。城市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优先选用乡土树种,选育、引进新品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多样性。当前,邵阳市已基本形成了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灌木、花、草合理配置的道路绿化格局。如今邵阳人能自豪地问:“大祥立交桥上那参差披拂的油麻藤,漂亮吗?敏州西路那开着紫色串花的栾树,美吗?”[/align][align=left]2013年 4月,邵阳市开展了市树、市花的评选活动。樟树和紫薇花都是邵阳本地物种的代表。就文化属性而言,樟树是正义的象征,将其作为市树,能很好地体现邵阳人的一身正气;紫薇不择土壤、不畏酷暑的特性,正是对邵阳人吃苦耐劳品质最贴切的写照;紫薇生命力之强,一如邵阳宝古佬精神,愈久弥坚;正因为有了紫薇抱团打天下的精神才使得邵商遍布全球并成为湘商劲旅。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确定邵阳市市树、市花分别为樟树、紫薇花。此次《条例》明确将樟树、紫薇花定为邵阳的市树、市花,用法律来保障樟树、紫薇花成为邵阳的一张重要名片,作为乡土物种在城市绿化中广泛运用。[/align][align=left]5.立体绿化,让绿化从平面走向立体[/align][align=left]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立体绿化已成为城市绿化的必然趋势。以空间换绿地,使绿化从平面走向立体,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的发展空间,是有效美化城市的新举措,是城市绿化的新方向。比如,屋顶绿化作为“占空不占地”的绿化,能把水泥森林重新装扮一番,让它充满“绿色”,重归自然,回归生态。但是,目前邵阳市屋顶绿化主要以政府机关、学校、商业地产、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为主,仍有很多屋顶“素面朝天”,屋 顶绿化率极低,墙面绿化占的比例就更少,对此,《条例》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桥梁、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奖励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城市高架桥、拱桥、城市防洪堤岸、公共停车站、泵站、污水处理厂、公厕等市政设施,凡具备条件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目前,在邵阳大道的立新村公交站,绿色藤蔓缠绕站体,美轮美奂;在敏州西路连接市汽车南站和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分行的地下通道里,鲜花绿草也是美不胜收。不久的将来,邵阳所有的公交站点和地下通道,都将成为邵阳的“最美风景”。[/align][align=left]6.为永久保护绿地撑起制度“保护伞”[/align][align=left]在 2019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建设要以自然为美,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在繁华的城市里,倘若能轻轻松松地触摸青山绿水、呼吸新鲜空气、看到蓝天白云,与郁郁葱葱的绿地形影不离、亲密接触、和谐共处,对于都市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align][align=left]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宝庆国家森林公园等一系列永久保护绿地,但存在绿地面积减少、人造景观偏多等问题。将重要的绿化地带设定为永久性保护绿地,采取有力的手段加以严格保护,是为保护城市绿地撑起制度 “保护伞”的一个重要举措。[/align][align=left]《条例》首先确定永久保护绿地的区域范围:(一)公园、沿江(河、湖)风光带、广场;(二)山体、江(河、湖)堤绿地和湿地;(三)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带)、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具有保护价值的成片林地;(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同时规定,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保护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保护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划定绿地范围控制线,确立永久保护绿地制度,能够更好地保证绿地保护与管理的科学性、权威性,确保绿地调整不随性,处罚足够刚性,不让“城市绿肺”失守![/align][align=left]7.制定专项规划,山体不再被蚕食[/align][align=left]山体是城市宝贵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在净化环境、丰富景观、美化生活、突出城市特色等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城市充满灵气的天然绿心。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山体本体面临着被城市建设“蚕食”的危险,毁林采石、移山造地,对城市景观、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发展经济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随意开挖城市山体等行为必须严控!《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城市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城市山体开挖或者 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决策。[/align][align=left]8.在其位,谋其政,绿化养护不得打太极[/align][align=left]城市绿地或者绿化设施损坏了,由谁来负责修理和养护,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积弊亟待解决。比如,居民小区与绕城高速之间有块空地,小区物业公司与高速公路都认为不属于其责任范围,不进行修剪,以至于这些地方的绿色植物长成了“原始森林”,既造成了城市绿化的“硬伤”,也造成了老百姓出行的障碍。[/align][align=left]随着《条例》的出台,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职责得到明确划分。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园林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投资人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其他城市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此外,《条例》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养护责任人。通过这些规定,确定城市里的每一块绿地都能找到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树木花草养护和绿化设施维护工作。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木进行修剪。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根据《条例》规定,邵阳市制定了《邵阳市街道绿化所苗木养护修剪细化标准》,突出“一街一景”的绿化特色,对每条道路和游园确定个性化修剪标准,提高树木修枝整形技术,对绿地苗木推行常态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align][align=left]9.斩断毁坏绿化及其设施的“黑手”[/align][align=left]再好的环境也需要市民的爱护,我们时常看到路边果树上的果实遭到一些市民拍打和“野蛮”采摘,让原本漂亮的紫叶李树、杨梅树变成残枝败叶;每当重要的节假日来临,不少商家在门前的绿化树上缠绕起彩灯,有些甚至私自把广告牌钉在绿化树上,使其“伤痕累累”。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如防护、照明、指示标志、游览休息活动、装饰设施等,是城市园林绿地的必要组成部分,其完好状况直接影响到城市园林绿地的质量。但是,部分街头绿地、广场周边摆摊设点现象严重。商贩们在一些次干道和小街巷摆设早晚市摊点,时常践踏绿地和绿化设施,收市后又将垃圾倾倒在绿地上。[/align][align=left]为了有效保护城市绿地,防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条例》旗帜鲜明地宣布将七种常见的不文明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践踏花草、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剪取种条、采挖种苗;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悬挂物体;在城市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采石取土,开垦种植;挖根剥皮,浇灌损害性液体,用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坛、建筑小品;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align][align=left]所以,为了维护身边的美丽景色,为了让更多的市民能享受到绿意空间,请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人“手下留情”。同时,广大市民若遇见这样不文明的行为也应进行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聚焦立法热点[/b][/align][align=center]拆墙透绿:拆还是不拆?[/align][align=left]【立法背景】中国历史上的“院落文化”和“围墙文化”源远流长,它一方面承载着中国人的审美情趣,另一方面也确实具有很强的防卫功能。而在现代社会,大院和围墙的弊端逐渐凸显,最为人诟病的莫过于割裂路网、造成交通拥堵。中央提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显然是基于对现代城市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以及对封闭院所种种弊端的深刻反思。在顶层设计已经出炉的情况下,如何在争取群众理解支持的前 提下积极落实,是考验地方政府执政智慧的重大课题。[/align][align=left]邵阳市是一座古城,也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重要的工业城市,城区内老旧建筑多,不少单位和住宅区被厚重的围墙包裹着,还有一些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工厂围墙,弯曲延绵,一眼望不到头,不仅有碍观瞻,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影响市民的心情,给人一种压抑窒息的感觉。在全国轰轰烈烈的拆墙透绿的城市化进程中,邵阳的这些围墙拆不拆?如何拆?这是摆在立法工作者和城市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align][align=left]【群众观点】部分市民主张拆除围墙,他们认为:围墙应该拆掉,绿色植物与城市融为一体,尤其是机关单位拆掉围墙后可以成为自家小区的“后花园”,这也是政府办公透明公开,拉近与老百姓距离的方式之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园都没有围墙,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及人口平均素质,应在加强安保方面加大力度,增加特殊路段的照明设施,防止犯罪分子企图得逞。拆掉的是围墙,拉近的是距离;透出的是绿色,收获的是民心。在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可以得到明显提升。[/align][align=left]部分民众对拆除围墙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单位、住宅小区没有了围墙就没有了安全感,单位、小区就像是个自由市场了,骑车的、遛狗的,鱼龙混杂,安全隐患很大,而且人为损坏绿地、景观的现象会很严重。中国的院落文化和围墙文化自有特色,不能人为地消灭围墙文化这一特色。[/align][align=left]【邵阳方案】从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的情况不难看出,老百姓对“拆墙”还心存安全焦虑。正因为如此,拆墙透绿应该逐步推行。对此,《条例》规定,城市公园、广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及住宅小区,除有国 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需要外,应当逐步拆除围墙,建设街头绿地;新建住宅应当实行街区制,不再建设封闭式住宅小区,共享城市绿化资源。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创建活动,大力实施拆墙透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工程。[/align][align=left]根据《条例》规定,邵阳市专门组建“创森”拆墙透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呼吁具备拆墙透绿条件的单位响应号召,拆除围墙,以榜样的力量进行示范引领。并与有意向拆除围墙的单位对接,发挥专业优势,加强技术指导。市城区开展了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选,以“具备拆墙透绿条件的进行通透式围墙或敞开式绿地建设”为申报要求,确保有条件的应拆尽拆,建设开放街区;无法完全对外开放的,改建为透空围栏。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小区)”在复查验收及今后的创建评选活动中,也将严格对标对表,一以贯之地推进拆墙透绿工作。2019年以来,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区的单位、小区、临街围墙等均进行了摸底调查,对一些违章建设的围墙进行拆除,完成拆墙透绿 10余处。[/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法治名言[/b][/align][align=left]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align][align=right]——《商君书·算地》[/align][align=left]其含义是指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观察风俗,确立法规,就能把国家治理好。不观察当时的风俗,不考察国家的根本,那么国家法令就是制定了民众也会混乱。[/align][align=left]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碳排放还在增加,还没有达到峰值。而绿色植物对于吸收二氧化碳、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做优做大做强“绿色世界”,用法律强力护“绿”就是“观俗立法”的体现。[/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以案释法[/b][/align][align=left]2019年 6月 11日,大祥区城管局开出邵阳市法治史上第一张绿化罚单:宝庆中路某临街门面为了突出自己店面招牌,擅自修剪了数株人行道上的香樟树树枝,其行为违反了《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大祥区城管局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其依法罚款 1500元。[/align][align=left]城市树木作为道路绿化主体之一,作用非常之大,它能补充氧气、净化空气、美化城市、减少噪声。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去爱护我们的道路绿化以及其他城市绿植,不可因一己私利去破坏。对影响周边建筑的采光和通风的绿化树木,可以进行适当、合理的修剪,但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实施,不可随意、擅自修剪,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立法博览[/b][/align][align=center]珠海:公园之城的建章立制[/align][align=left]“开门向山翠,推窗见繁花。”珠海自 2016年提出“公园之城”建设规划起,经过多年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已逐渐形成“园在城中,城在园中,城园相融”的公园网络。截至 2019年,珠海已相继建成城市公园 708个,总面积 6359.62公顷,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 21.23平方米。越来越多的美丽公园成为市民休闲娱乐、参与生态教育的基地场所,“公园之城”建设迎来收获期。为了切实保护“公园之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align][align=left]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最新理念及实践,将园林绿化定位为城市基础设施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明确发展园林绿化事业,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立法目的。同时,《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对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三个部门在园林绿化管理中的定位和职责予以明确,体现了机构改革最新要求,并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明确本辖区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及各相关部门职责。[/align][align=left]《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对珠海园林绿化品质化建设和建设程序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目前,相关部门正加快组织编制《珠海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0—2035年)》《珠海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准则》等规划和行业标准。未来,相关规划、准则出台后,将进一步完善绿地建设指引,强化绿地管理,指引全市与时俱进开展绿化建设工作。[/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center][b]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b][/align][align=left](2018年 7月 31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 9月 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一章 总 则[/align][align=left]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align][align=left]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align][align=left]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植护并重和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原则。[/align][align=left]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align][align=left]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align][align=left]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align][align=left]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及其综合执法工作。[/align][align=left]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align][align=left]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align][align=left]第六条 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align][align=left]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居住小区应当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align][align=left]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和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align][align=left]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管理服务联系方式。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投诉人。[/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align][align=left]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align][align=left]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修改、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在确保城市绿地总量不减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新旧城区、主次干道、居住区、公共服务场所等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align][align=left]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符合本市气候条件和地域特点的树种规划。[/align][align=left]城市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优先选用乡土树种,选育、引进新品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多样性。[/align][align=left]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主要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审查。[/align][align=left]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align][align=left]三个月内未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或者已出让六个月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其进行绿化覆盖。[/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所缺面积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期限进行异地补绿。[/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align][align=left]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广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及住宅小区,除有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需要外,应当逐步拆除围墙,建设街头绿地;新建住宅应当实行街区制,不再建设封闭式住宅小区,共享城市绿化资源。[/align][align=left]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桥梁、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align][align=left]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align][align=left]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奖励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园林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投资人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五)其他城市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六)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养护责任人。[/align][align=left]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树木花草养护和绿化设施维护工作。[/align][align=left]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地。[/align][align=left]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应当就近易地补建相同绿化标准、不低于原有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占用期满后,应当清理现场,限期恢复绿地。[/align][align=left]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align][align=left]第十九条 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永久保护绿地在以下区域中确定:[/align][align=left](一)公园、沿江(河、湖)风光带、广场;[/align][align=left](二)山体、江(河、湖)堤绿地和湿地;[/align][align=left](三)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带)、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align][align=left](四)具有保护价值的成片林地;[/align][align=left](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align][align=left]永久保护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保护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保护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城市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城市山体开挖或者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各类管线、建(构)筑物等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研究处置方案,制定保护措施。 [/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木进行修剪。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align][align=left]对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及影响行人安全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align][align=left]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的,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align][align=left]因抢险救灾等处理应急事故需修剪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在险情排除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当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及养护管理责任人。[/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公布砍伐树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align][align=left]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地点补植相同品种、相应规格的树木,并保证树木成活。[/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加强城市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指导,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和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植物检疫工作。[/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align][align=left]古树名木应当原址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align][align=left]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给予一定的管理养护资金补助。[/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践踏花草、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剪取种条、采挖种苗;(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悬挂物体;(三)在城市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采石取土,开垦种植;(四)挖根剥皮,浇灌损害性液体,用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五)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坛、建筑小品;(六)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城市绿化的资源调查、监控预警、服务指导、知识普及,依法公开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四章 法律责任[/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align][align=left]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实施绿化覆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可以并处违法占用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各类管线、建(构)筑物等没有避让现有树木、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毁损树木,或者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五章 附 则[/align][align=left]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养护以及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绿化活动。[/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市树、市花,是指樟树、紫薇花。[/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align][align=left]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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