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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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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XX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如需延期或提前,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换届须在届满前三个月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未按期换届的机关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说明并限期整改。在选举前,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须报上级机关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报上级机关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一般分别按7-9人、5-7人和3-5人配备。党的基层组织确定的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一、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

  1、请示报告。党的基层组织在任期届满前(党委一般在 3 个月前,总支、支部在一至两个月前)向上级党组织写出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报告。局级党组织换届选举直接向工委写请示报告。二级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先向主管局党组织请示,再由主管局党组织向工委写出请示报告。设立党委(总支)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由主管局党委(总支)审批,报工委备案。请示报告内容包括①换届的理由及时间;②新一届委员会、支委会候选人名单(含 20% 的差额)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简历情况。③ 选举形式。

  2、工委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对有关准备工作进行审查后下发同意换届选举批复。

  3、起草工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回顾和总结党委或纪委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总结经验教训;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任务的主要措施;③向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发出号召。

  4、在接到工委对换届选举报告批复后,才可进行党组织的换届选举。

  二、 党员大会选举程序

  1、大会开始

  2、全体起立,奏《国歌》(鸣鞭)

  3、党组织书记作工作报告

  4、宣读工委对候选人的批复

  5、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1)清点到会代表(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的代表(党员)人数和实参大会的代表(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方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办法。

  (3)推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4)通过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总监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

  6、宣布选举结果(大会休会10分钟)

  7 、召开第一次委员会

  (1)新一届委员会推荐出召集人。

  (2)无记名投票选举党委正、副书记。

  (3)讨论各委员的具体分工。

  8、宣布书记、副书记名单

  9、请新当选的书记讲话

  10、上级领导讲话

  11、全体起立,奏《国际歌》,散会

  三、 选举结果的报告

  选举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结果,报告内容包括:选举的依据,召开选举会议的形式及日期;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是否有效;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投票是否有效;候选得票情况,委员,正、副书记选举结果。

  四、 换届选举注意事项

  (1) 选举有效和无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2) 当选人的确定

  根据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3) 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必须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特殊情况党的基层委员会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这里的应到会人数,即由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按规定需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有选举权的全体党员。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①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 4 )建立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审批权限

  XX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支部)的建立、调整或撤销由市直机关工委审批。其中,局级基层党组织的建立、调整或撤销由局级党组织呈报工委审批,二级单位党组织建立、调整或撤销由局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呈报工委审批。设立党委(总支)的企事业单位基层党支部建立、调整或撤销由主管局党委(总支)审批,报工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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