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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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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

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

二、告知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受理

受理,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拆行为,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事项,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前,可以根据相关的信息和线索主动受理。受理程序的参照标准:

(一)转送。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

转送程序的参照标准:首先,明确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一是指由于作出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引发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即通常所称的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自身引发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也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

关。其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二)交办。《信访条例》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交办适用情形;一是对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属于本经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附正式的交办函件,制定交办函件的参照标准:包括交办函件的文号、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定的办理期限、对办结报告的要求等基本内容。办结报告有两个参照标准:其一,形式标准。包括交办件的文号;信访人陈明的事实、意见和要求;调查核实的事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办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落实计划;签发人等。其二,实质标准。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的计划与期限。

(三)通报、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信访工作机构除了了解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应该了解属于本级受理范围但是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只有全面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为本级人民政府更好的开展各方面工作,为行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报告,了解一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办理

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的行为,这是狭义的办理。广义的办理还包括复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终结前所有的程序性活动。办理程序的参照标准:

(一)开展信访调查。《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

篇二:信访工作流程

信访工作流程

一、函件处理

一、办理范围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中院信访办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以下通称信访函件)表达的

涉及邯郸市两级法院的建议、意见或投诉。

二、拆阅

1、对收到的信访函件,应当当日

拆封,当日阅看完毕。对电子邮件,要责成专人办理。

2、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笼、邮票、邮戳的完整,

并妥善保管随函件寄来的其他物品。

3、拆阅函件时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应当立即

逐级报告,并按照领导意见迅速办理。

4、姓名、内容、地址不清的函件暂时留存,经信访办

主任审批后定期销毁。

三、登录

1、函件拆阅后,要及时逐件登录。按以下要求办理:

2、登录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信访人姓名、住址、是否属联名信及联名人数;②所反映问题的发生地和管辖地、问题类型、反映的意

愿和要求;

③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

④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

⑤上级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以及中院领导的具体办理

意见。

3、摘录信件内容要详细准确,能请登陆政法秘书网)

够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内容。

4、函件登录一般应当当日登录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

过三天。

四、转送

1、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填写《函

件转送单》,将函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2、函件转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转

送告知书》。信访人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

下列函件,一般转送基层法院办理:

①反映基层法院案件存在问题的;

②对基层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

③函件所反映的基本情况不清,需要基层法院了解的;

④其他需要转送基层法院处理的情形。

3、下列函件,一般转送中院相关部门办理:①反映中院工作人员或基层法院负责人违法违纪的,转

送中院纪检组。

②反映案件审限情况的,转送中院相关业务庭;

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转送立案庭;

④其它需要中院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4、除直接转送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部门的函件外,其

他函件由中院信访办主任批阅,按照规定办理。

五、交办

1、以下信访事项,向相关单位交办:

①中央有关机关如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

院等交办的;

②省级有关机关如省委、省人大、省高院等交办的;

③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有关领导交办的;

④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2、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向办理单位送发交办函。交办函要全面、准确、具体地反映信访人的诉求。

3、交办函按照下列程序制作:

①起草交办函。

②信访办主任审阅交办函。

③主管院长签发交办函。

4、交办函发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

交办告知书》。

5、《交办函》和《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应当在收到

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六、上报

1、下列函件,上报中院有关领导批示办理:①知名人士、重要社团、港澳台胞、海外侨胞的函件以

及境外函件;

②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或者威胁制造事端的;

③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④反映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

⑤对中院工作提出建议的;

⑥其他重要函件。

2、上报函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起草《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摘录函件的主

要内容,提出拟处理意见;

②信访办主任审阅;

③主管院长签发;

④将《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和函件原件报有关

院领导;

⑤中院院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七、不予受理

1、对函件反映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①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②已经或正在进行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③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

事项的;

④函件反映的内容、地址、姓名不清的;

⑤该事项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

请求的。

⑥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2、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

②信访办主任审核;

③主管院长签发。

3、《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发出。

八、信访协调会

1、下列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协调会办理。

①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

②涉及单位较多,需要相互协调的;

③其他需要协调会解决的信访事项。

2、协调会会议方案由信访办提出,报院领导审批。

3、会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时间、地点。



篇三:信访工作流程图

信访工作流程图

信访办人员岗位责任流程图


《信访工作流程》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26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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