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浩资源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7|回复: 0

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帖子

-2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20126
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

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

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对独立领域,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及懈怠问题,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正当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完善法律与监督机制

近些年,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在刑事处罚的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非监禁化趋势的推动下,社区矫正逐步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的重要司法实践,是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行刑方式,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刑罚执行活动,因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对独立领域,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及懈怠问题,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强化法律监督,需要转变理念,尝试柔性监督、参与式管理、情感型司法。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观念滞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规范,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很多群众不能接受这种刑罚执行模式,在生活中不愿意与矫正对象交流接触,疏远他们,隔离他们,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同时由于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存在认知上的误区,导致社区矫正手段过于单一,措施可执行性差,难以发挥社区矫正的应有作用。

(二)社区矫正制度、内容不健全。

目前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中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会客、>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季度评审鉴定、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 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部内容,但这些制度落实起来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具体实施中受场地、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一些制度向集中学习培训,谈话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矫正对象的请销假等制度开展存在困难,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只表现在矫正对象的接收、电话或书面>思想汇报、签定协议书、谈话教育及走访调查等形式上的基本的监控,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矫正内容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太差。同时,部分矫正对象因为生计外出学习、外出务工、经商,流动性大,无固定场所,无法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每次的电话汇报,完全是凭矫正对象自己的认识,对矫正对象所汇报的内容,司法所不可能每次都去核实,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实施跟踪矫正,很有可能使这一部分人成为放任脱管的状态,失去了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监管,致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就难免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实际效果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这种状况也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难度。

(三)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无经费保障机制,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1.专职人员严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最多的乡镇只有3人,大部分乡镇,只有1人,而且还都是兼职,矫正对象从接收到报到登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流程一环紧扣一环,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自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

2.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无保障。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走访和审前社会调查等活动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培训时的资料费,和矫正对象联系产生的通信费用等这些工作都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成了负担。有的时候费用都是由社区工作人员自己埋单,导致社区工作人中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力所为,缺乏工作的创新,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办公场所设施简陋。由于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有限,配套设施跟不上,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学习、活动、培训没有场所,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矫正档案等表面工作上,乡镇有专门的办公室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很少,没有活动学习的场所,还有的和乡镇的其它综治部门共用一个办公室,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深层次的发展。

(四)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导致职责不明。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假释做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依法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实施监管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监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工作是基层公安机关任务重要工作内容,在社区矫正立法细则出台之前将公安机关负责的五类监外执行罪犯中的其中三类移交司法所进行双重监管,势必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并且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五)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乏力,监督观念陈旧。

社区矫正的实施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社会控制网络的扩张。当前检察机关中,由于重刑观念或无明确法律依据,或人员配备、经验不足等原因,未能及时对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纠正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合法权利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但由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渠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得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同,影响矫正工作的权威性,有待于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和强化。

二、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内容、目的和意义发放宣传资料,改变群众传统观念和思想,争取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

有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进而主动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矫正制度,规范矫正内容,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矫正手段。

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诚反思悔过,行动上老实服刑认罪。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方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实施心理矫正。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性质、类型和强度。四是制度矫正。根据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考勤、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以及问责、考核评议、联系会议,思想教育等制度,以保证矫正的效果和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有效地整合矫正工作力量,保障经费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从事矫正工作的能力。要充实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切实增加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统一服装,挂牌上岗、持证上岗。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切实建立以司法所具体实施,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委会(社区)为骨干,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网络。乡镇应聘用和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负责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等日常工作。在村委会(社区)组织调解主任、民兵连长等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和情况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使他们具有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要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真正落到实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力度,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

(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质量。

1.社区矫正工作写入刑法后,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以及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义务、法律责任等都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行刑机构设置,明确司法行政机

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还要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持证上岗,对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也才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2.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机制,制订社区矫正监督考评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及时解决社区矫正监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及时答复。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台帐,完善强化日常法律监督的基础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情形,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纠正,并注意查处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形成合力。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大协调力度和工作衔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应注重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问题,促进社区矫正机构强化责任意识。注重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联席会议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推进配套机制建设,与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规定监外执行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监外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接收外地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动态抄报检察院的时限与内容要求,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准确掌握社会矫正的现状,研究社会矫正的发展趋势,形成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共识与合力。



篇二:社区矫正论文

社区矫正论文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以及《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开始从法律意义上正式确立。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具体的实施准则,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如缺乏经费保障、矫正质量和效果不理想等。因此,应通过完善社区矫正体系、转变民众重刑观念、保障社区矫正物质条件、鼓励和引进法律人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解决我国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过程;缺陷;立法完善

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施概况

(一)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

我国自2002年在上海等地开始实行社区矫正试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颁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上海、北京、江苏等六省市为第一批试点区域,至此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开始在全国普遍实行。2012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真正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成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为适应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2012年

篇三:社区矫正论文

略谈社区矫正

[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先进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最近几年中国政府的司法部门为推动该项改革试点在若干省市推广。对矫正对象监管的裁决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等早已倍受人们关注,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代表了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社区矫正也开展了。在国外,社区矫正已经有一段相对较长的发展过程。社区矫正仍处于改革发展当中。

[关键词]矫正;非监禁刑;监督;完善

一、大陆法系的社区矫正概况

大陆法系的社区矫正制度典型的代表国家有日本、德国和法国。 日本的社区矫正事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得到很快的发展。日本在立法上先后颁布了相关立法;1949 年《罪犯更生保护法》; 1954 年《缓刑监督法》; 1950 年《刑释罪犯安置法》; 1950 年《自愿缓刑官法》; 1947 年《赦免法》等。由于立法的不断完善,使日本的社区矫正得到很好的发展和成就。在日本,社区矫正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罚金、社区服务令、保护观察等。日本对社区矫正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实施统一领导和分工的管理体制。符合日本的政治制度特点。大陆法系中日本是适用社区矫正较好的国家。

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1.社区矫正符合刑罚人道化发展趋势。随着人道观念的逐渐发展,推动了近代以来的刑罚改革。行刑制度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人道化的历史进程。刑罚是国家对罪犯的惩罚,是保护其他公民权利的基


《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2077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代学代考网络课程远程培训

QQ|手机版|文浩资源 ( 湘ICP备17017632号 )文浩资源

GMT+8, 2024-12-25 23:25 , Processed in 0.31822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