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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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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保密法文档

涉密职位又称涉密岗位,是国家保密局和省保密局核准备案的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涉密人员应当掌握保密知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保密法的公布实施,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专家分析认为,修订后的保密法有诸多亮点: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提高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有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1)核心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核心涉密人员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绝密级国家

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人员。范围包括:

a.参与国防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制定的主要领导干部和专家;

b.集团公司确认的知密度高的专家;

c.绝密级军工项目、工程的总指挥、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质量师、总体主任设计师和承

担总体建造任务企业的主要领导(含技术领导);

d.密码(商用密码除外)方案设计人员;

e.其他重要人员。

(2)重点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重点涉密人员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机密级国

家秘密事项以及除核心涉密人员外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范围包括:

a.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

b.绝密级项目、工程的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质量师和主任(副主任)

设计师、主管(副主管)设计师、监造师、项目组组(副组)长等生产和技术负责人、业务骨干;

c.机密级项目、工程的总(副总)指挥、总(副总)设计师、总(副总)工程师、总(副总)

质量师和主任(副主任)设计师、主管(副主管)设计师监造师、项目组组(副组)长等生产和技术负责人、业务骨干;

d.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计划、设计、生产、经营、财务、保密、国家安全等负责人、

业务骨干;

e.机要、密码管理人员和涉密资料、档案、信息网络的主要管理人员; [1]

f.其他重要人员。

(3)一般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一般涉密人员是指除核心涉密人员、重点涉密人员外产生、

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人员。范围包括:

a.军品研制、生产、试验和管理等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

b.经常接触国家秘密的其他工作人员。

参加涉密层次划分人员的范围是在职职工、返聘人员、借调人员和离开涉密岗位不到3年的

人员。

在保密与窃密的斗争中,人是根本,涉密人员是关键。目前,我们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基本上还处于“信任管理”阶段,缺乏制度规范,新修订的保密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增加规定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突出了对人的管理,使保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一、建立健全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涉密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岗位合法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对涉密人员范围的界定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更好地保守国家秘密。新保密法规定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程度,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上工作并接触、知悉或经管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应当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上工作并接触、知悉或经管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应当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上工作并接触、知悉或经管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应当确定为

一般涉密人员。

二、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任用审查制度。涉密人员的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职责神圣、责任重大。机关、单位要贯彻先审后用的原则,在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考量,严把审查和任用关,把国家秘密交给政治上可靠的人来管。机关、单位在审查涉密人员能否从事涉密工作时,通常要审查本人的政治条件、个人品质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政治条件合格、个人品行优良、没有特殊的社会背景,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才可进入涉密岗位。具体而言,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中国公民;(2)热爱祖国,忠于宪法和法律;(3)忠诚可靠,品行端正;(4)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5)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国家秘密无小事,机关、单位要做好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必须从源头上把好“管人”关,在用人上做足做细工作,才能确保任用的涉密人员是真正信得过、靠得住的人才。

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既是机关、单位的一项权力,更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上岗培训制度。涉密人员上岗要进行培训。对人的管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点。涉密岗位责任重大,要依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保密工作方针,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密教育应当着眼于提高保密意识与提高保密技能并重。所有涉密人员都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1)保密法律规章;(2)保密知识技能;(3)保密

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培训要使涉密人员增强保密意识,了解和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和保密法律法规,提高保

密责任感,自觉履行保密职责。

四、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签订制度。保密承诺书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承诺书,即根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有关保密政策法律的规定,接触、知悉或者经管国家秘密的人员在任职、上岗或者离岗之前,与机关、单位签订的,保证已了解各项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签订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和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的干部职工。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实现保密责任制的全面覆盖,使所有接触、知悉或者经管国家秘密的人员清楚、明白保密义务。保密承诺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1)涉密人员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与义务;(2)涉密人员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待遇;(3)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纪律和

有关限制性要求;(4)对涉密人员的奖惩规定;(5)其他应当事先告知涉密人员的有关事项。

五、建立健全涉密人员出境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出境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和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批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特指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两者不是一回事。对涉密人员的出境限制,既包括还在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也包括离开涉密岗位但还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经批准出境时,涉密人员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随团出境的不得擅自离团与境外人员接触;不得在有境外人员在场时和在境外的住地、车辆中谈论秘密事项。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办理出境手续;严

禁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骗取办理离境手续。

六、建立健全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所谓“脱密”,顾名思义,就是不再接触国家秘密。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经批准离岗离职的,必须对其实行脱密期管理。“离岗”是指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但未离开原工作的机关、单位,只是调到本机关、单位的非涉密岗位上工作。“离职”是指涉密人员既离开涉密岗位,同时也离开原工作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关于脱密期的一般做法是,先将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在非涉密岗位工作至脱密期结束,才允许其离职。脱密期的长短,要根据所接触、知悉和经管国家秘密的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保密义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既要承担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同时,还要保守因为工作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即使脱密期已过,只要知悉的国家秘密没有被解密,涉密人员仍然有保守这些国家秘密的义务。二是就业限制。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经批准离岗离职且在脱密期内的,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涉密人员同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脱密期内不得辞去公职,只能调到本单位的非涉密岗位工作,待脱密期结束,才可辞职。三是出境限制。对涉密人员的出境限制,既包括还在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也包括离开涉密岗位但还

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

七、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处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较一般人员多,对于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条件和岗位待遇,必须提供特别保障:一是保障涉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时获得必要的物质保障权利;二是保障涉密人员参加保密业务知识培训学习的权利;三是保障涉密人员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四是保障涉密人员享有申诉和控告

的权

涉密人员是特殊的载体,是保密工作的重点。科学、准确界定涉密人员,严格履行资格审查和保密承诺等有关涉密人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的前提和关键,对于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明确保密工作重点,增强保密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期“特别策划”以“涉密人员管理”为题,希望进一步推动涉密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涉密人员是保密管理的基本对象。对涉密人员有效管理的前提,是准确界定涉密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准确理解涉密人员的概念,进而明确涉密人员确定的基准和程序等相关问题。

3相关特点

修订后的保密法有诸多亮点: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提高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有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1.《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保密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根据《保密法》,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制定或修订了保密范围和专项保密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已经或将要制定保密细则和有关地方性保密法规,各机关单位也要健全、完善各项保密制度,一个以《保密法》为核心的保密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我国的保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将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保密法》在继承我国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制度,总结我国保密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新发展,对保密工作进行了若干重大改革。例如,界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规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明确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保密工作方针、原则等。《保密法》的这些规定,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有了组织保证。

4.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答: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

篇二:公司文件保密制度

文件、资料保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总经办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1.3 权责部门

1.3.1 总经办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1.3.2 总经办文员按照本制度监督执行。

1.3.3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保密办法

2.1 密级的分类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公开”四级:

2.1.1 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的,仅限于公司内部个别人员知悉。

2.1.2 机密是指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的,仅限于文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知悉。

2.1.3 秘密是指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仅限于公司内部员工知悉。

2.1.4 公开是指公司可对内、对外公开的,不会损害公司的权益和利益的各类文件资料。

2.2 密级的确定

2.2.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为绝密级;

2.2.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2.2.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公

司规章制度、奖惩文件等为秘密级。

2.2.4 公司年报等各类信息为公开。

2.3 公司保密范围

2.3.1 公司商业机密。

2.3.2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3.3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2.3.4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2.3.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2.3.6 公司工资薪酬福利待遇。

2.3.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2.4 部门保密范围

2.4.1 人力资源部保密范围

(1)公司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机密文件;

(2)公司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档案等秘密文件;

(3)公司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机密文件;

(4)费用支出登记表,机密文件;

(5)材料报销单,秘密文件;

(6)各类合同,秘密文件;

(7)部门保管或经手的其它秘密文件。

2.4.2 计财部保密范围

(1)公司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机密文件;

(2)投标预算文件,机密文件;

(3)工程标后预算,机密文件;

(4)各类合同,机密文件;

(5)账本、凭证,机密文件;

(6)部门保管或经手的其它秘密文件。

2.4.3 业务发展部保密范围

(1)公司客户的资料,机密文件;

(2)公司销售合同及请款单,机密文件;

(3)部门保管或经手的其它秘密文件。

2.4.4 工程部保密范围

(1)标后预算,机密文件;

(2)各类合同,秘密文件;

(3)报料单、收料单,秘密;

(4)部门保管或经手的其它秘密文件。

2.4.5 品管部保密范围

(1)项目检查记录,秘密文件;

(2)分段验收记录,秘密文件;

(3)部门保管或经手的其它秘密文件。

2.4.6 采购部保密范围

(1)供货商报价单,秘密文件;

(2)与供应商合同(采购单),秘密文件;

(3)项目配置方案,机密文件;

(4)供应商产品资料,秘密文件;

(5)部门保管或经手的其它秘密文件。

2.4.7 设计部保密范围

(1)工程图纸、效果图等秘密文件;

(2)部门经手或保管的其它秘密文件。

2.4.8 战略发展部保密范围

(1)标书、组织施工方案,秘密文件;

(2)通知、制度,秘密文件;

(3)部门经手或保管的其它秘密文件。

2.4.9 物资部保密范围

(1)物料入库(出库)单,秘密文件

(2)物料台账,秘密文件

(3)部门经手或保管的其它秘密文件

2.4.10 客服部保密范围

(1)客户验收单,秘密文件

(2)安装图纸,秘密文件

(3)部门经手或保管的其它秘密文件

2.5 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分八年、五年、一年,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销毁。

2.6 文件保密措施

2.6.1 对于公司的密级文本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各部门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对于公司各类电子版密级文件由各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指定人员保管,并对文件采取加密措施,以防止泄露。

2.6.2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2.6.3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2.6.4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办;总经办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2.6.5 总经办文员对各部门保密文件及保密措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间为三个月一次。

2.7 文件复印、领用、查阅权限

2.7.1 除总经理以外人员不得翻阅绝密文件,更不得留存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以防止泄露。

2.7.2 部门经理级人员可以查阅、复印、领用本部门机密文件,跨部门查阅、复印、领用机密文件须经该部门经理同意。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查阅、复印、领用本部门机密文件须本部门经理同意;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跨部门查阅、复印、领用机密文件,须经本部门经理批准,文件保管部门经理同意。

2.7.3 部门经理级人员可以查阅、复印、领用公司秘密文件。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可以查阅公司秘密文件;需复印、领用秘密文件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7.4 公司员工及客户可以查阅、领用公司公开文件资料。

3. 员工泄密处理

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3.1.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1.2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3.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3.2.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2.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2.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 权利与义务

4.1 公司提供员工正常的工作条件和业务拓展的空间,努力创造有利于员工发展的机会;

4.2 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公司秘密;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 随意或恶意拿走公司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4.3 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信息;

4.4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公司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4.5 员工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公司及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5. 注意事项

5.1 部门发出的各项文件,必须于文件右上角上加注保密等级标识,保密等级标识统一为“宋体五号字”并加灰底边框;针对不便加注保密等级标识的文件须于总经办登记并盖章后发出。

5.2 保密文件必须及时亲自处理,不得代办、留存。

5.3 公司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到: 不是自己应知道的事,不问; 对别人不应知道的事,不说;

6. 本制度自2011年5月6日公布起生效。

篇三:文件保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行政文件、技术性文件。

3管理规定

3.1 职责

公司的保密工作由管理部负责管理。

3.2 保密文件的界定和密级的设定。

3.2.1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a)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c)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表。

d)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e)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f)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3.2.2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3.2.3 公司秘级的确定

a)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b)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

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c)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

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3.2.4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级。

3.3 保密文件的传阅规定

3.3.1 行政管理部负责编制“文件传阅单”并负责将“文件传阅单”随传阅文件下

发已规定的传阅范围。

3.3.2 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

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3.3.3 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品质保障部机要室,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管理部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3.3.4 阅文时不得抄录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夹内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确系工作需要,要办理借阅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

3.3.5 文件阅完后,应送交品质保障部,切忌横传。

3.4 保密文件的保管

3.4.1 管理部存放公司密级文件,文件保管必须满足档案记录的必要条件。

3.4.2 各部门保险柜存放各部门的重要文件。

3.4.3 秘密文件进行保管时,必须按文件时间 加以区分立档保管。

3.4.4 “绝密”文件应实施双人双锁管理。各业务部应对各自保管的文件内容及保

管位置加以记录,并报品质保障部备案。

3.4.5 对于秘密文件,在公司没有特别命令时,不允许携带出公司。

4 保密规定

4.1 属于公司秘密的任何介质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行政管理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管理部监督执行,并以“保密资

料管理记录表”作好相应的记录。

4.3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4.4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管理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4.4.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4.4.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

予以指定。

4.4.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4.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4.5 任何人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4.6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并及时报告管理部;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5 相关表单

5.1 文件传阅单QR/05-19

5.2 保密资料管理记录表 QR/05-20


《保密法文档》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8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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