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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读本《土地管理“一法一条例一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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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7 21: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和实施土地征收;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四)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违法减免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六)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新增耕地不符合质量要求、土地闲置;

(八)未依法全面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移交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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