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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八五普法学法用法考试导读202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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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7 21: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立法概况

监察官,这个听上去陌生又熟悉的称谓,可不是舶来品,在我国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战国、秦汉之时,朝廷里就已经有承担监察职能的官员了,名字大家都很熟悉,叫做“御史”。监察官不好干,日常要以法纪纠弹奸恶,更要管好自己。历朝历代的监察官在维持吏治、维护国家统治方面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进入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2018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中,也要落实到队伍建设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因此,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重要内容选读

1.监察官是监督“官”的“官”

中国历史长河中,有许多“盛世”与“治世”。这些盛世的诞生,都与监察制度有着密切关系。对于古代统治者而言,监察官担任着维持朝廷纲纪,弹劾失职官吏,监察政务,举荐人才等多重职责,监察官就是监督官员的“官”。

而这一点在《监察官法》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到,根据《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监察官包括四类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同时,《监察官法》规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2.政治过硬、德才兼备、本领高强的人才能当监察官

元代御史台掾张养浩,写过一部监察干部的必读书——《风宪忠告》。风宪,是对御史的别称。张养浩在书里这样写:“中外之官,莫难于风宪,莫危于风宪。曷谓难?人之所趋者不敢趋,人之所乐者不敢乐,人之所私者不敢私。”身为监察官,要杜绝安逸享乐,杜绝奢靡生活,杜绝私心私念。

当代的监察官当然和封建时代的监察官大不相同,但有一些东西是永远要坚守的——直言不讳的脾气,铁面无私的品格,清廉自律的风骨,忧国忧民的忠诚,还有与腐败水火不容的担当!所以,想当监察官,既要政治过硬、德才兼备,也要本领高强,能熟练把握党纪国法两把尺子。《监察官法》高标准设定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监察官法》规定,如果有受过刑事处罚,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等情形不得担任监察官。另外,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都不得担任监察官。前一种说的是“老赖”,后一种指的是“裸官”。

3.千挑万选的监察官

监察官的选拔,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第一步。根据《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通过考试、考核两种办法择优选用监察官,一方面可以吸纳更多德才兼备、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提升监察官队伍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励监察官不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以适应监察工作的变化发展。

在选任人员范围上,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也可以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此外,《监察官法》还对监察官任职的回避原则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4.监察官是一种荣誉和责任

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是《监察官法》的明确要求,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官的职业上升空间,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监察官行列,充实监察队伍。同时,这一规定反映了不同等级对监察官的素质、资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有助于强化不同等级监察官的责任意识。

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可以说,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既与现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基本对应,又考虑了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的对应衔接。由此也印证了,监察官不是“官”,更是一种荣誉和责任。等级越高,意味着要求越高、责任越大。

等级如何确定?以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为二级副总监察官。达到规定年限,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按期晋升;特别优秀或作出特别贡献的,则能提前选升。

5.监察官重担在肩

虽然我国各朝代的监察制度不统一,监察官名目繁多,比如曹魏设给事中、谏议大夫,南齐有御史中丞,北魏有御史中尉……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监察官都是重任在肩。依据《监察官法》规定,当代监察官的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了确保监察官履职,《监察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监察官的义务和权利作出了规定,从法律角度保证了监察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同时,《监察官法》还对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作出规定,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等。

6.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

监察官虽然监察他人,但也有可能“灯下黑”。比如,明朝御史顾佐协助弹劾为官不端的都察院长官,端正了都察院的不正之风,之后便着手协助皇帝完善明朝的监察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法行使。《监察官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设专章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作出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这也意味着,监察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严防“灯下黑”。

法条指南

《监察官法》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监察官法》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监察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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